黎智英聘Tim Owen案 黎指釋法不影響終院裁決 求律政司發聲明

撰文: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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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早前獲准由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代替抗辯,律政司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被拒,特首提請人大釋法,人大常委去年底已就此釋法,現時案件暫押後至9月審訊。黎上周五(17日)入稟高等法院,要求律政司發出聲明,指人大《國安法》條文釋法內容,不會影響法院之前已經批出容許Tim Owen代黎抗辯的裁決,另請求法庭就著Tim Owen以致其他海外律師就該案來港執業會否涉及國家安全這項問題,向特首索取證明書。

黎智英涉違國安法的案件,原定於去年12月1 日開審,但因釋法問題,現押後至今年9月才開審。

要求釋法結果不影響終裁決

原告黎智英,被告則為律政司。黎在入稟要求律政司聲明,全國人大常委於2022年12月30日,就《國安法》第14條及第47條的釋法結果,不會影響法院於2022年10至11月間批准黎聘用Tim Owen的裁決。

另要求行政長官發證明書

黎另請求法庭根據《國安法》第47條,就兩項問題向行政長官索取證明書,包括:Tim Owen獲准在該案替黎抗辯,是否涉及國家安全;以及其他海外律師就該案代表黎,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此外,黎要求法院批准是次申請可獲盡快處理。

黎智英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至人大釋法的經過。(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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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批准黎聘用Tim Owen

黎於2022年10月獲高院原訟庭批准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為其涉違《國安法》案件抗辯,律政司隨後提出上訴,翌月9日被上訴庭駁回。律政司再分別向高院及終審法院,申請終極上訴的許可,但均遭拒絕,並需向黎支付訟費。

人大在終院頒下裁決後釋法

人大常委於2022年12月30日,表決通過關於《國安法》第14條及第47條的解釋。《國安法》第14條指出,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職責為:分析研判香港的國安形勢,制定維護國安政策;推進維護國安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協調維護國安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而國安委的工作不受特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或個人干涉,其決定亦不受司法覆核。

海外律師屬條文規定需特首認定問題

至於第47條則指,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機密的認定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上述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而「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問題,屬於這項條文所規定中需要認定的問題,故應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

案件編號:HCMP253/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