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兩被告就刑期提上訴 上訴庭押後待控辯提交進一步陳詞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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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港人」之一的鄭子豪和廖子文,先後因妨礙司法公正和涉藏汽油彈材料兩案被判囚,原審法官下令兩案的刑期部份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1個月。惟懲教署視他們就妨礙司法公正案已服刑完畢,無法執行部份分期執行的命令。兩人就藏汽油彈材料案的刑期提出上訴,上訴庭(19日)今審理。上訴方認為,該案刑期應減至16個月,以體現原審法官判刑的原意。上訴庭並把案件押後,讓上訴方和律政司就法律爭議提交進一步書面陳詞。

兩名上訴人為鄭子豪和廖子文在內地被捕後,分別於2021年3月和2020年12月移交返港。兩人於2022年7月15日,因妨礙司法公正罪被判監10個月。他們翌日因涉藏汽油彈材料,分別被判囚27和26個月,原審法官下令該案刑期和妨礙司法公正案,部份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1個月。

懲教署其後通知法庭,扣除還柙日數,兩人在妨礙司法公正案判刑當日,被視為服刑完畢,因此無法執行法官同期執行的命令。原審法官在判辭的後記,若得知此事,會把兩人藏汽油彈材料案的刑期調低至21個月,以達致兩案總刑期為31個月,又指他們可提出上訴,來修補此判刑上的缺陷。兩人現時就藏汽油彈材料案的刑期,提出上訴。

上訴方指基於公平原則,應減刑至16個月

上訴方今陳詞時指,認為基於公平原則,應減刑至16個月,並解釋原審裁法官的原意是兩案總刑期31個月,同時根據《監獄規則》第69條,獄中行為良好可獲減刑三分一,其實際刑期為約20個月。上訴方大指,若採取原審法官的建議,亦令會兩人的實際刑期多出3個月。

律政司一方不爭議原審法官的建議,並陳詞指原審法官判刑時只講及兩案總刑期為31個月,未有表示其原意是實際刑期約20個月。律政司一方又指總刑期為31個月已屬寛大,上訴方的說法是倒果為因。

案件編號:CACC11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