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玉玲查冊案 法官指無理由將真誠調查排除在外 終極上訴得直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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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電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在製作元朗7.21襲擊事件專題時,被指進行車牌查冊時作出虛假陳述,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並遭罰款。她早前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終院今(5日)頒佈判辭,認為沒有理由將真誠的新聞調查,排除在申請證明書的選項「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以外。因此,蔡申請證明書的用途陳述不屬虛假陳述,一致裁定蔡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及懲罰。

終院在判辭續指,申請證明書的選項中,「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一詞不清晰和不明確,下級法院裁定蔡明知而作出虛假的陳述,對蔡造成實質及嚴重的不公。

蔡玉玲得悉裁決後在庭外表示,對裁決感高興,形容:「好似好耐無遇過開心嘅事。」她指是次裁決對業界都是喜訊,並強調它帶出一個重要訊息,為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受憲法保障。

蔡玉玲獲知上訴得直後喜上眉梢。(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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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得出結論,下級法院在裁定控方在要項的爭論點上勝訴屬正確的判決,因為署長有權要求上訴人陳述她索取車輛登記細節的理由。但就裁定上訴人在虛假性和她是否知悉的爭論點敗訴屬錯誤的判決,因為她就涉案車輛的使用所進行的新聞調查,確實屬於「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這一廣泛的概括類別;即或不然,指稱她明知該陳述是虛假的亦不是一個不可抗拒的推斷。
終審法院蔡玉玲案判辭

署長有責任管理資料免被濫用

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甘慕賢,一致裁定蔡上訴得直,他們在判辭指,蔡爭議《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的第4(2)條,運輸署署長不可因申請查冊與交通及運輸事宜無關,而拒絕其申請。終院法官在判辭不同意此觀點,並解釋車輛登記包括車主姓名、住址和身份證等,該些資料或受《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保障。署長有責任管理該等資料,避免它們遭濫用。而蔡的詮釋未能保障該等資料,又指蔡的說法,他人可向署方取得相關資料,用於「起底」或勒索車主。

新聞自由不應被排除於外

案中另一法律爭議,為如何詮釋申請證明書中的「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終院認為,應籠統理解為「任何其他與交通及運輸事宜」,並不限於申請者本人的使用車輛事宜。

終院指,因應採取一個較廣義的詮釋,應包括記者真誠的調查工作,當中涉及車輛的使用。終院並強調,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受《基本法》和《人權法》保障,雖然該等權力非絶對,有可能受限制,但不應把真正的新聞界排除在「交通及運輸事宜」之外。蔡是根據其言論和新聞自由,在專預調查721事件,她申請時所作的陳述並非虛假。

本案不涉跟蹤騷擾情況

終院續稱,或有人會質疑,有記者會取得相關資料報導「八卦新聞」,此情況近乎跟蹤騷擾(stalking),本案不涉此情況。

此外,終院指即使裁定蔡當時作出的虛述屬虛假,但申請證明書的選項中,「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一詞不清晰和不明確。考慮媒體獲發申請證明書的數量,蔡作為記者或會真誠地認為,其新聞工作屬該範圍內。就下級法院裁定蔡明知而作出虛假的陳述,終院指此非不可反抗的推論。終院因此裁定,蔡上訴得直。

上訴人蔡玉玲2021年在裁判法院被裁定兩項「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成,指她在2020年5月17日及6月10日,為取得私家車LV755的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明知而在要項上作虛假陳述,即表示她申請證明書,是用以作交通及運輸事宜,被判罰款6000元。蔡曾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但被駁回。

蔡玉玲就作偵查報道至被捕的經過。(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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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主要提出兩項法律爭議,包括: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的第4(2)條,運輸署署長是否可因申請查冊與交通及運輸事宜無關,而拒絕申請;第二項爭議為:如何詮釋「交通及運輸事宜」,是否包括涉及使用車輛而進行的記者調查。

此外,蔡亦爭議她為採訪而查冊並作出陳述,卻被裁定是「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認為這構成實質和嚴重不公,因而要求推翻原審裁決。

蔡的律師早前陳詞指,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的第4(2)條的用字,署長無權拒絕,並指條文的立法原意為公眾可取得相關資料。蔡一方亦指,她當時的調查涉及事件中運送武器的車輛,屬「交通及運輸事宜」。此外,記者作此偵查報道已有一段日子,蔡查册時亦使用真名,因此她不可能明知地作出虛假陳述。

律政司回應指,申請表格中的用字清晰,記者調查不屬「交通及運輸事宜」。

案件編號:FACC 2/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