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擊立法會|王宗堯稱交充電器給記者到現場 不同意激進手段抗爭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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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七一大批示威者進入立法會大樓並大肆破壞,藝人王宗堯等6人被指當日有份參與,他們否認暴動等罪名受審,案件今(10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域法院)續。王宗堯出庭自辯,指當日在參與獲批出不反對通知書的遊行後,得知有記者需要插座式充電器,便開車過海前往五金店購買,他不知立法會有紅色警示,他到步把物品交給記者後便離開,在立法會大樓不足5分,在議事廳停留更不超過27秒。王稱他不支持政府修訂逃犯條例,但亦不同意用激進手段抗爭,認為應有其他方式表達。

當日下午曾參與遊行

王宗堯供稱,他是一名演員及藝人,代表作有《選戰》、《導火新聞線》等,另在本案提堂前與其他被告均不認識。案發當日下午,他以香港普通市民身份參與一個獲警方批出不反對通知書的遊行,於7點到達終點中環遮打花園後,與一行數名朋友徒步向至金鐘方向觀察。

被告王宗堯稱他不同意政府條訂逃犯條例,但也不同意用激進手段表達。(劉安琪攝)

有記者在群組稱需要充電器

期間,王收到消息指有記者在群組中求助指需要充電器,遂返回住所停車場取車,然後開車到葵芳廣場的一間五金店購買兩個插座式充電器,之後開車返回金鐘。辯方隨即呈上王當日在相關時間往返過海隧道的繳費證明。另由於王當時的女友較關心他的情況,兩人有訊息來往,王於當晚10時許有拍攝充電器的照片發給女友。

不知道立法會有紅色警示

在返回金鐘途中,王留意到直播顯示記者已進入立法會大樓,情況混亂。王判斷此情況下未必能順利將充電器交給記者,決定改到朋友位於銅鑼灣的花店,與早前一同參與遊行的朋友會合。及至10時45分, 王開車載一名住在西環的朋友回家後,再收到訊息指有記者仍需要充電器。王解釋指,他當時並不知道立法會有紅色警示,認為情況已比較平靜,逗留在立法會的人多為記者,故決定再前往金鐘。

控方指2019年7月1日立法會被破壞後,其維修費高達3600萬。(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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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步入立法會沿途未見警察

王先是開車到中環9號碼頭,之後再徒步去立法會大樓,途中沒有見到警察。接近零晨12時,王進入立法會大樓,內部因照明系統被破壞而十分漆黑,他沿著光源前往一樓立法會會議廳。由於群組中沒有指明哪一位記者需要充電器或其聯絡方式,他便詢問現場人士可以將充電器交給誰,最後交給了一名穿反光背心、胸口掛有記者證的年輕男子,隨即便離開立法會大樓,前往銅鑼灣與友人食宵夜。另當日有相關新聞片段拍攝到王將充電器交給記者該刻,又拍攝到當時有一名記者想訪問他,王則向鏡頭揮手禮貌地拒絕。

議事廳逗留不超過27秒

王指,他當日前往立法會大樓的目的是將充電器交給記者,前後在大樓內逗留了不超過三至五分鐘,在議事廳更是逗留了不超過27秒。王另坦言,他不同意政府修訂逃犯條例,但亦不同意用激進手段表達,他認為市民可以有訴求,但應有其他方式表達。

控方對受審6名被告的主要指控。(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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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名被告:黃家豪(20歲,城大編委會記者)、何俊諺(21歲,運輸工人)、馬啟聰(30歲,網媒記者)、王宗堯(42歲,藝人)、吳志勇(26歲)及林錦均(25歲)。他們同被控暴動罪。林另被控刑事損壞罪;餘下5人亦被控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其中王及吳已承認此罪。

案件編號:DCCC 606-610、1069/2020, DCCC 25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