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擊立法會|陳維安憶述首發紅色警示 時間緊迫沒有看新聞公告

撰文: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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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七一衝擊立法會事件,藝人王宗堯等6人被控暴動罪的審訊,今(30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域法院)續審。立法會秘書處秘書長陳維安被傳召作供,他稱當日並不在場,但在凌晨時分已接報指有人在大樓外掛黑旗。及至下午,他透過同事得知,立法會大樓外有示威者衝擊,警方建議大樓內所有人士撤離,他取得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同意後,通知秘書處,發出紅色警示,為該機制於2014年實施以來首次發出。他又稱因時間緊迫,未看新公告。

此外,有保安主任供稱,下午後情況惡化,示威者幾乎把大樓的玻璃門撞碎,在大樓內的警方指揮官曾稱:「好危險,未必守得到。」並叫保安組撤離。他們之後亦有協助仍在樓內的人士,包括數名議員助理等人離開。

控方對受審6名被告的主要指控。(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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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名被告:黃家豪(20歲,城大編委會記者)、何俊諺(30歲,運輸工人)、馬啟聰(30歲,網媒記者)、王宗堯(40歲,藝人)、吳志勇(26歲)及林錦均(25歲)。

陳維安稱其主要職能為提供行政支援

陳維安今指,他於2012年出任這個崗位,掌管秘書處,並需向行政管理委員會(行管會)負責。他解釋,行管會的法定職能主要是為立法會提供行政支援,包括保安服務。2014年,行政會議因應立法會大樓附近的公眾秩序事件,替立法會設立顏色警示機制,該機制分為「黃色」和「紅色」兩種,而案發當日是立法會首次發出紅色警示。

凌晨已收報告指有人掛黑旗

陳維安稱他當日並沒有身處立法會大樓,凌晨3時,他收到報告指,有人在大樓外掛上黑色旗幟。下午時分,示威者開始衝擊立法會大樓。直到5時半,警方建議大樓內所有人士離開,陳透過Whatsapp轉告立法會兼行管會主席梁君彥,在取得梁同意後,便叫秘書處透過聯絡媒體及發新聞公報,通知公眾紅色警示已發出。數天後,梁宣布休會,同年10月16日才重開會議。

立法會秘書處秘書長陳維安被傳召作供。(凌子淇攝)

時間緊迫沒有看過新聞公告

陳維安確認,紅色警示是在其管治下發出,但因時間緊迫,他沒有看過新聞公告內容。辯方指,當日示威者在立法會大樓門外撬閘時,有很多記者拍攝,秘書處是否容許傳媒採訪?陳稱,若記者持秘書處發出的記者證進入立法會,便不能說該記者未獲批准採訪。至於新聞公告指「所有人士」必須撤離大樓,包括持記者證的人。

紅色警示屬行政命令

被問到紅色警示是否只是一個勸喻,陳維安認為是行政命令,但是否屬勸喻性質則涉及法律問題,他無法回答。另他否認曾要求警方清場,並指秘書處僅尋求警方協助保護大樓內人士的安全。

時任秘書處首席議會秘書韓律科。(凌子淇攝)

警方叫人離開但逗留並不違法

時任秘書處首席議會秘書韓律科則指,當日她收到高級保安主任陳進通知,警方叫大樓內人士離開。她同意,紅色警示屬勸喻式,而警方提出的只是「建議」,逗留議會並不違法,當日亦無發出任何「疏散命令」。

警指揮官曾稱好危險未必守得到

保安主任陳進稱,案發當日立法會大樓閉館,下午1時許,有示威者在「煲底」聚集,並用鐵馬製成的手推車撞向大樓玻璃門,遂通知秘書處。在梁君彥批准下,他聯絡警方協助進入大樓內防守。後來情況惡化,玻璃門幾乎要被撞碎,警方現場指揮官表示:「好危險,未必守得到」,故叫保安組撤離。

2019年7月1日立法會遭示威者衝擊,控方指維修費高達3600萬。(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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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電掣房曾被破壞並導致斷電

陳進再聯絡秘書處,韓約於下午5時半回覆指,將會發紅色警示。陳先後進行3次廣播,籲大樓內人士於議員出入口集合,保安會帶他們離開。其後,他帶著7名議員助理沿大樓側門離開,之後應警方要求返立法會協助佈防,直至晚上近9時才離開,期間大樓電摯房被破壞導致斷電。

案件編號:DCCC 606-610/2020, DCCC 1069/2020, DCCC 25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