願榮光禁令│記協稱律政司同意加新聞工作豁免條款 故不介入案件

撰文:陶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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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早前入稟就歌曲《願榮光歸香港》申請禁制令,案件已排期本周五(21日)在高等法院聆訊。香港記者協會今午(18日)發聲明指,經該會申明禁令沒有保障記者工作後,律政司已向法庭表明如批准禁制令,律政司將同意加入保障記者豁免條款,有關條文豁免任何記者執行新聞工作活動時的禁制令及民事責任,即包括任何記者在報道新聞及評論新聞事件時播放及引用該歌曲,包括在香港及海外發布的新聞報道。

記協表示歡迎有關修訂,並認為修訂將明確保障新聞自由及言論自由的憲法權利,記協不會於7月21日另作申請。

香港記者協會7月18日發聲明指,經該會申明禁令沒有保障記者工作後,律政司已向法庭表明如批准禁制令,律政司將同意加入保障記者豁免條款。(資料圖片)

記協指律政司同意向法庭提出修改之豁免條文包括:

命令不禁止任何在香港或海外,為新聞活動所作出的合法作為,即任何新聞工作活動,並包括:

(a)為向公眾發布的目的而進行

(i)新聞的搜集;

(ii)關於新聞的文章或節目或其他出版的製備或編纂;或

(iii)對新聞或時事所作的評析;或

(b)向公眾發布

(i)屬新聞的或關於新聞的文章或節目或其他出版;或

(ii)對新聞或時事所作的評析

記協在聲明指,早於6月21日向律政司提出須為保障新聞工作者的工作而新增豁免條款,經記協堅持下,律政司最終同意新增條款,並接納記協就全面保障記者新聞工作提出的修改建議。早前律政司致函法庭,提出雙方同意的最終修訂條文。

任何之前發布新聞及訪問亦不受禁制令影響

記協指,經修改豁免條文將更明確保障記者在採訪、訪問時涉及歌曲,及評析時提及歌曲自由,豁免條款包括發布文章、節目或經網上平台發布的帖文等。如新聞活動在香港境外發生,亦可於香港刊出發布,而不受刑責。任何之前發布的新聞及訪問文章如牽涉歌曲亦不受禁制令影響。

記協:無意發布或上載《願榮光》或干犯任何分裂國家或侮辱國歌行為

記協強調,無意發布或上載《願榮光歸香港》一曲,或干犯任何與煽動、分裂國家或侮辱國歌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