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漢涉多番要養女手淫 反稱下體被拉扯 官不信裁非禮等多罪成
退休漢涉嫌與約10至11歲的養女玩化妝時,要養女摸其下體,之後再多次提出類似要求,養女怕遭遺棄啞忍,並戴手套為養父手淫。多年後一家三口因事爭執,養父涉扯養女頭髮及叉頸,事件報警後同時揭發多年前的非禮事件。養父否認曾非禮,又稱當日爭執時遭養女扯下體才作出自衛行為。案件今(4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指報案當日被告未有投訴下體受傷和求醫,不信他聲稱被扯下體的說法,裁定養父罪名成立,把案押後至11月6日判刑,以為被告索取心理報告,及養女的創傷報告。
被告TSL,69歲,已退休。被控5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猥褻行為罪,指他於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在上水某單位向X作嚴重猥褻行為。X當時介乎10至11歲。被告另被控1項普通襲擊和1項非禮罪,指他於2021年11月23日,在同地襲擊和非禮X。
事主X稱為被告手淫會戴手套
法官裁決時引述證供指,事主X供稱案發時之所以會戴手套為被告手淫,是因為她將此視為污穢、難堪之事,法官認為解釋合理。對於辯方質疑X既覺得污穢,為何仍會重複為被告手淫。法官理解X當時是小童,或因好想和被告玩化妝,才多次為其手淫。
若被扯下體不可能沒有受傷
對於被告稱案發時遭X扯下體,出於自衛才會扯X頭髮並叉頸。法官指出,若X真的有扯下體,被告下體無可能沒有受傷,被告更沒可能不就此提出要求醫,因而認為X沒有扯被告下體,被告亦無須自衛。
認為被告口供不可信
至於辯方早前曾質疑X案發前一晚有否向養母Y投訴被告、遭被告摸大腿時的衣著、被告在X身體哪一個部位射精等,法官認為這些均非關鍵案情或與案無關。基於以上分析,法官認為被告的證供不可信,X的證供則可信,因而裁定被告所有罪名成立。
事主曾供稱:驚佢地唔要我
案情透露,事主X先由養母Y收養後,Y才嫁給被告,3人開始一同居住。X現年20歲,她審訊時供稱約在10至11歲時,被告曾買化妝盒給她,被告准X在他面上化妝並與她一同玩,惟被告期間掏出下體,叫X捉其下體郁動至完事。之後同樣事件一再發生。X解釋一直未揭發事件時曾哭稱:「驚佢地唔要我。」
案件編號:DCCC 407/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