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泰龍謀殺案 指明不要斬頭頸及主動脈 證人:屬教訓非殺人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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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湖人物「泰龍」於2009年被殺,綽號「紋身忠」男子被指策劃伏擊,被控謀殺罪受審,案件今(6日)在高等法院續。在案中負責把風的特赦證人繼續作供,指「泰龍」亦被稱為「尖東霸王」,和「紋身忠」曾有恩怨,因此證人理解是次襲擊是向「泰龍」報復。而證人在辯方盤問時同意,為自身利益,他可做任何事,惟他否認辯方所指,作供中涉及「紋身忠」的部份屬不實。他亦同意當晚接獲指示不要斬重要部位等指示,顯示行動只是想教訓「泰龍」而非殺死他。

被告梁國忠,54歲。他被控於2009年8月4日,在港和他人謀殺李泰龍(41歲)。

被告梁國忠否認謀殺罪,在高等法院受審。

當時「五筒」有持刀

特赦證人林家俊作供繼續講及案發時的情況,並指林乘坐的私家車停泊在尖沙咀香格里拉酒店外,期間聽到「響軚」的聲音,涉案七人車駛入酒店。林望向酒店方向,見到有人躺在地上,「五筒」和其他人從七人車下車,當時「五筒」持刀。因林負責把風,遂望向另一邊繼續「睇水」。

「紋身忠」的私家車最後到達

林再望向酒店時,「五筒」等人跑回七人車,七人車駛走。而「紋身忠」乘坐的私家車由出口位置駛入,林見有人從該車下車。同時,林乘坐的私家車亦駛走。該車駛至深水埗,林和「小風」下車,其後分道揚鑣。

斬泰龍的3人為五筒、蘇啟及阿波

控方播放涉案閉路電視片段,林認出斬「泰龍」的三人為「五筒」、「蘇啟」和「阿波」,又指案發時已認識3人逾10年,而片段三人均戴鴨舌帽。此外,片段顯示有兩人從私家車下車,林認不出他們。

林稱未有在事件中收到報酬

此外,根據片段,七人車未駛走前,另一私家車已駛入酒店。林確認,其供稱七人車離開後,「紋身忠」乘坐的私家車才駛入酒店的說法有誤。他又指,「五筒」事前告知他負責「睇水」可獲報酬,惟他最終沒有收到。

憑被告的輪廓和眼睛認人

林又在庭上認出「紋身忠」為本案的被告。他同意現時被告和過往的照片有別,他根據其輪廓和眼睛等認出對方。

理解案發襲擊屬報復

林在盤問時指,知悉「泰龍」被稱為「尖東霸王」,並解釋「啲人咁樣傳出嚟」,但他未曾見過對方。因「泰龍」和「紋身忠」有爭執,所以林理解案發的襲擊屬報復。而「五筒」和「蘇啟」在案中未有被捕,現時仍被通緝。

證供提及紋身忠部份屬真實

他同意即使他只負責「睇水」,仍可被裁定謀殺罪成。警員著他道出事實,便可獲豁免起訴。辯方指林為自身利益,可做任何事,林承認,但否認辯方所指,作供中涉及「紋身忠」的部份屬不實。

林承認錄影會面時曾說謊

辯方盤問指,林和警員進行錄影會面時,對涉案另一黑社會成員「小風」作出多項指控,包括指「小風」致電林,著他到通州街公園,但於2011年審訊時,卻指是收到「五筒」來電。林承認錄影會面時說謊,因為當時覺得「差人信唔過」,對於是否真的不獲起訴存疑。辯方又指林曾於錄影會面指「紋身忠」斬「泰龍」。林同意說法不實,並以相同原因解釋,並遂正內容,謂:「唔講事實出嚟,直至真係唔起訴我,我先講事實。」

同指只是想教訓泰而非殺死他

此外,辯方指林的證供亦指,「貓仔」曾指示:「唔好斬頭,唔好斬頸,唔好斬大動脈。」又說「紋身忠」亦指示:「唔好斬啲重要部位。」指該些指示顯示只想教訓「泰龍」,而不是有意殺死他,林同意。

林亦於盤問時同意,在背叛朋友後,過著不錯的生活。

案件編號:HCCC25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