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女童被姦終自殺亡 現場掌印尋出真兇 兇徒40年後認罪囚7年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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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年前一名13歲女童到屯門其姊姊的住所時,被一名男子強行推入單位,她被綁起手腳後遭強姦,警方一直未能拘捕疑兇。女童之後多次出入精神病院,29歲時跳樓身亡。警方原本未能知悉疑犯身份,至2008年其指紋系統電腦化後,確定疑犯身份,開始通緝他。而警員於2021年在荃灣截查一名廚師時,發現該廚師正是該名疑兇。該廚師現已60歲,他今(28日)在高等法院承認強姦罪,被判囚7年。

被告王晉全,60歲,被捕時任職廚師,他承認於1983年1月20日,在屯門新發邨(已拆卸)某單位強姦當時13歲的女童X。被告另被控一項搶劫罪,指他於同日同地搶劫屬於X的100元。他否認該罪後,控方申請該罪保留在法庭檔案,不予起訴,獲法庭批准。被告曾一度獲撤強姦罪,控方後來再作檢控。

被告王晉全在高等法院承認40年前曾強姦一名13歲女童,被判囚7年。

控方透露,被告有6項刑事定罪紀錄,涉及9項控罪,最後1項紀錄為2000年時因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等被判囚。

被告求情稱計劃搶劫但無計劃強姦

控方庭上直指強姦事件殺死她,法官則指難以推論她自殺的原因。辯方求情時承認,事件對X造成極大創傷,但指被告計劃搶劫,但沒有計劃干犯強姦罪,是次亦是被告干犯性罪行。此外,辯方指此案件在多年前發生,被告在2002年最後一次出獄後,已展開新的一頁。

官接納被告已改過並有悔意

法官判刑時引述X胞姐的口供,指X單身多年,在自殺前10多年,她因經常留醫而未能工作。法官續指,X自殺的原因未明,但明顯被告對X造成嚴重傷害,法官以監禁10年為量刑起點,因被告認罪和接納他有悔意,減刑至7年9個月。法官亦考慮案件發生已久,被告最後一次定罪紀錄後已改過自新,不再對社會構成威脅,因此再減刑9個月,最終判刑為監禁7年。

X被綁起手腳及用襪封咀

案情指,X的胞姐和姐夫居於涉案單位,他們有把門匙給予X讓她閒時可到單位休息。案發當日上午11時許,X開門入單位時,遭當時20歲的被告推入單位內,被告聲稱有刀,叫X不要作聲,又綁起X的手腳,及用襪封住X的咀。

現場發現掌印亦檢走衣物

被告之後脫去X的衣物,對她上下其手,又問她是否處子之身。X回應稱是,並請求被告放她一馬。被告未有理會,並強姦了X。他離開單位後,X前後報警。X當時情緒激動,不住飲泣,亦披頭散髮、嘴角受傷。警方在現場檢取沾有精液的褲子、內褲及染血的紙巾等,亦陪同X到附近搜索被告,一無所獲。警方另在衣櫃發現一個手掌印,但當時的科技未能確定疑犯身份。

X多次出入青山醫院29歲跳樓

X事發後有抑鬱問題,情緒受困,需到青山醫院求診,並多次留醫。她於1999年4月出院後,同日跳樓自殺,終年29歲。

警方靠指紋系統尋出真兇

警方的指摸比對系統於2008年電腦化,才銷定被告身份,並開始通緝他,至2021年8月15日,被告在荃灣遭警員截查時被捕。他警誡下稱,案發時期任鋁窗維修工人,案發當日完成在新發邨的工作後,在附近尋找行劫目標。他承認曾將一名女學生推入單位,但不記得是否有強姦她,只稱或做出不理性的事。

屯門重案組高級督察楊文迪稱這是一宗令人心碎的案件。(朱棨新攝)

警方形容這是令人傷痛的案件

屯門重案組高級督察楊文迪指,警方雖然案發後套取疑犯的掌印,但因當年科技的限制,以人手校對,未能確定被告的身份。至2008年,在電腦法證系統提升後才鎖定其身份,被告最終於前年被捕。警方亦整理涉案證物和報告,聯繫主要證人,包括已退休的警員。楊形容本案是令人傷痛的案件,今日法庭的判刑或會勾起事主家人的傷心回憶,但希望判決亦給予事主和其家人一個交代,令事主安息。被問及本案是否首宗強姦案事主去世後,被告罪成的案件,楊指此類況少見,但是否首宗此類案件則沒有相關資料。

整埋證據後決定再控告被告強姦

案件在裁判法院提堂時,控方曾撤銷強姦罪,及後再控告該罪,楊回應指被告起初只承認當年在事主身上奪去少量金錢,不承認其他案情,警方和律政司審視案件,以及整理證據,最終決定再控告被告強姦罪。

案件編號:HCCC42/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