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港讀書內地女子涉虛假申述及用假文書 遭入境處起訴判囚12個月

撰文:蕭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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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務處今日(7日)公布,一名來港就讀的內地女子,被控兩項向入境處職員作出虛假申述,以及兩項使用虛假文書的罪名,今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監禁12個月。

以虛假水電費單訛稱居港

今年6月,該名34歲被告獲准來港就讀碩士課程,並於7月為其丈夫及女兒向入境處申請受養人進入許可。被告在申請中遞交一份水費帳單及一份電費帳單,作為其在香港的住址證明。入境處職員處理申請時對文件真確性存疑,因此向相關公用單位核查,確認所遞交帳單均為虛假文書。被告其後與入境處職員會面,仍堅稱自己居住於帳單上所載住址,入境處遂展開調查。

為使家人的受養人簽證申請獲准

調查期間,被告於警誡下承認自己並非在港居住,但為使其家人的受養人簽證申請獲得批准,因而向入境處提交虛假帳單,及向入境處職員訛稱自己居住帳單所載地址。

入境處發言人表示,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士向入境事務處職員作出虛假申述,即屬違法。違例者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15萬元及入獄14年。而任何人士如製造、管有或使用虛假文書,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入獄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