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毒品案男子轉倉荔枝角收押一夜 出庭前床單上吊亡 裁死於自殺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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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藏毒被判入戒毒所的31歲男子,因另涉販毒案須到法庭應訊,上庭前轉到荔枝角收押所過一夜,他在上庭當天早上在收押所用床單上吊,送危院搶救後,留院36日後亡。死因庭早前就其死展開研訊,死因裁判官林希維今(7日)引導3女2男陪審員,向他們提供「死於自殺」、「死因存疑」兩個選項。陪審員商議約1個半小時後,一致裁定死者死於自殺。

陪審團建議懲教署移除橫枝

死者黃梓睎(31歲)。陪審團裁定黃於2021年6月18日早上約6時06分,在荔枝角收押所F座某囚室,用類似床單得物體吊頸自殺,並於2021年7月24日在明愛醫院死亡,致死原因為:上吊引致缺氧性腦損傷。

陪審團建議懲教處檢討現有囚室或監倉的設計,考慮將橫枝、橫柵移除,以免在囚人士用以自殺。

死者黃梓晞在死因庭被裁定死於自殺。(資料圖片)

黃曾透露患抑鬱精神分裂及愛滋病

綜合庭上證供,黃於2020年12月19日起還柙在荔枝角懲教所。醫療報告指,黃報稱患抑鬱、焦慮、精神分裂和愛滋病,有吸食冰毒,前數天更有自殺念頭。黃被列入「醫療觀察名單」,懲教人員須每 15 分鐘巡查其囚室一次。

首次見心理學家時透露有自殺念頭

黃於案發前與臨床心理學家會面8 次,僅於2020年12月的首次會面時表示有自殺念頭。及至於2021年,黃因藏毒被判入喜靈洲戒毒所,同時因涉販毒等案侯審。

保護室內無可懸掛的位置

荔枝角收押所高級懲教主任趙建宇供稱,收押所設有保護室,室內「乜都冇」,更沒有可懸掛的位置。但有即時自殘風險、或有可能傷害他人的囚犯才會被安排入住,法例另規定囚犯不可在內居住超過 24 小時。

懲教主任指黃事發前無異樣

黃後來因另案須於2021年於 6 月 18 日到沙田法院應訊,故前一天被移至荔枝角收押所還押一晚。勵新懲教所總懲教主任鄧耀華於6月17日與黃會面,當時他並無異樣。

二級助理清晨仍見黃梳洗

荔枝角收押所二級懲教助理余俊傑,負責於18日凌晨巡查黃的囚室。余清晨往派發早餐,他約於6時5分看到黃正梳洗,並約25分鐘後再經過囚室時,便發現黃將床單綁在鐵閘鐵框最高的橫枝上,以半蹲姿勢、面向囚室上吊自殺。

黃被救下時身體暖但已無意識

余立即按對講機緊急掣通知上級,並伸手進鐵閘將黃托起升高。當時黃的身體仍暖,但沒有意識。當值副主管到場後割斷床單,懲家人員則在開閘後一直為黃急救,直到 6 時 46 分交給到場的救護員。

送院急救後恢心跳期後身體轉差

黃其後被送往明愛醫院,接受急救後恢復心跳,轉到呼吸科病房,維生指數穩定,及後身體轉差,於 2021 年 7 月 24 日上午證實死亡。主要死因為,心跳停頓引致的嚴重廣泛缺氧缺血性腦受損。

案件編號:CCDI-67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