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警長涉偷警訊會所偷竊 指原審以蕭澤頤鄧炳強作喻不當 提上訴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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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警長涉於2019年在大埔區少年警訊會所內,偷去兩支警察紀念品USB手指,及共值2400元的28張商務印書館書券,經審訊後被裁定三項偷竊罪成,遭判囚8個月。她就定罪和判刑上訴,今(20日)在高等法院處理。女警認為原審裁判官對她存在偏見,又以警務處長蕭澤頤與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作比不恰當,強調她沒有不誠實的意圖,判刑屬過重。法官押後宣判,女警准繼續保釋。

上訴人陳惠嫻,被控於 2019 年 12 月 21 日,在上水圍大埔區少年警訊會所的閱讀室和電腦室內,偷竊 2 支警察紀念品 USB;20 張 100 元商務印書館書券;8 張 50 元商務印書館書券,上述物品為女警長吳詠璇及男子羅逸俊的財產。庭上透露,女警現時停薪留職。

上訴人陳慧嫻(左)。(朱棨新攝)

原審官曾以蕭澤頤與鄧炳強作比喻

陳的代表律師陳詞指,原審裁判官對陳有預設立場和存偏見。陳案發前曾擔任大埔區少年警訊聯絡主任,接任的警長沒有告知她不可獨自進入其房間,原審裁判官在裁決時舉例反駁指,現任警務處長蕭澤頤,理應也沒有告訴前任處長鄧炳強,不可以坐在其辦公位置,或打開其抽屜。律師指該比喻和本案情況不同,指處長的房間屬其專用,接任警長的房間,卻非其專用。

指女警忘記有CCTV並無證據支持

此外,陳的立場是,她明知該處有閉路電視,怎會仍去偷竊,但原審裁判官卻認為陳當時是忘記有閉路電視。律師指,陳是資深警員,該閉路電視亦很明顯,原審裁判官指女警忘記的說法,屬匪夷所思,亦沒有證據支持,強調陳當時協助派發書券,因此沒有不誠實意圖。

原審裁判官原審時曾引例提提及兩名高官。(詳看下圖)

陳罪成失去月薪5萬元工作及長俸

判刑方面,陳罪成後失去月入5萬元的工作和多年長俸,判刑與案件嚴重性不成比例。原審裁判官形容陳的行為近乎爆竊,律師不同意此說法,指陳指當時有權限進入案發地點。

律政司的代表回應指,原審裁判官的裁決合理。就其警務處處長的比喻,亦認為該比喻恰當,雖然「講大咗少少」,但並不影響裁決,又指女警不但知法犯法,干犯三項控罪,更在警方會所犯案,認為判刑非明顯過重。

案件編號:HCMA39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