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男遭醫院羈留多年 申請釋放時不知可聘律師 指不公求覆核

撰文:朱棨新
出版:更新:

曾被診斷患妄想型精神分裂症的男子,因病症復發,一度留院接受治療。院方其後指該男子涉及打鬥,於2010年向他施加「有條件釋放令」,讓他獲釋出院,但需遵守多項條件,包括需按指示接受治療和服藥。該男子稱數年後才知悉可向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申請覆核「有條件釋放令」。惟他未獲告知可聘用律師,四度自行申請覆核均被拒,至3年前才獲院方「無條件釋放」。該男子昨(28日)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指醫管局等未有告知他「有條件釋放令」機制的相關資訊,要求法庭頒令醫管局違反責任。

申請人夏志偉,答辯人東區醫院院長、醫管局和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

申請人夏志偉稱2010年在內被遇襲後返港,即被醫院羈留。

內地病發返港在北區醫院被羈留

申請書透露,夏於1995年被診斷患妄想型精神分裂症,其後情況好轉。2010年3月時,夏於內地被襲,引致其精神分裂病症復發。他返港後被送至北區醫院,開始被羈留,之後轉送東區醫院。院方同年5月向他施加「有條件釋放令」,並記錄他曾和他人打鬥。夏可以獲釋出院,但需遵守多項條件,包括需按指示接受治療和服藥,及接受社署監管。若他違反該些條件,將被召回並強制入院。

不知覆核可聘用律師

至2014年,醫護社工告知夏,他可以向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申請覆核「有條件釋放令」。惟他當時不知可以在覆核聆訊時聘用律師,或申請法援。其後,夏4次自行申請覆核,均遭拒絕,期間亦未獲提供覆核聆訊紀錄的副本等。惟2019年的第四次覆核時,有審裁處成員為夏沒有對社會大眾構成威脅。直至2020年5月,他才獲院方「無條件釋放」。

認為醫院羈留及覆核決定均不合法

夏質疑,院方和醫管局有法定責任確保病人,知悉羈留病人的基礎、向審裁處申請覆核的權力。惟夏多年間一直未獲告知相關資訊,因此認為在醫院被羈留和其後覆核的決定均屬不合法。他亦指,其情況非個別事件,而是醫管局一貫的做法。

夏續指,他和其他相類的病人情緒不穩定,在此情況下需要協助。他認為,醫管局和審裁定除了需向病人提供相關資料,亦應讓他們有足夠時間,準備聘用律師等。惟夏未獲相關資訊,因此未能得到公平的聆訊。

案件編號:HCAL2473/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