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醉駕、藥駕最快明年立法 觸犯者最多罰2.5萬元判囚3年
撰文:陶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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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及物流局局長林世雄今日(30日)發表網誌,他指隨着本港海、陸、空與物流的運力正全面提升至疫情前的水平,當局新一年首項主要工作,就是要提交《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草案》予議會首讀和二讀,立法打擊海上醉駕與藥駕。
與陸上醉駕與藥駕一樣,觸犯海上醉駕與藥駕的人士,可被罰款5,000元至25,000元、監禁六個月至三年。
他指,海上醉駕、藥駕對安全的危害毋庸置疑。然而,根據現行法例,一旦船隻發生交通意外,涉事船員只能被控在海上「危及他人的安全」的一般罪行;如涉及領港員,則只能按《領港條例》進行紀律研訊。
授權人員有權調查及逮捕
在新草擬的法例下,香港水域內所有在航船隻(包括本地領牌船隻、內河船及遠洋船),在意外發生後,涉嫌干犯海上交通罪行或進行抽查時,獲授權人員(即二級海事督察、警長或該職級以上的人員)可以要求所有參與操作船隻的人士和履行指定職責人士(例如船長、領港員和甲板與機房的值班人員等)進行醉駕或藥駕檢測,以及在有合理理由下逮捕被懷疑人士並進行調查等。
簡言之,獲授權人員就海上醉駕與藥駕的調查與檢控權力,與陸上醉駕與藥駕一致。而相關罰則亦相若,觸犯海上醉駕與藥駕的人士,同樣可被罰款5,000元至25,000元、監禁六個月至三年。法庭亦可取消某犯罪人士在香港履行相關船上職務資格六個月至五年,重覆再犯者可以終身被取消資格。
海事處在過去一段時間亦一直為新法例的執行工作進行研究,先後邀請了香港科技大學,為現時檢測醉駕的呼氣檢測儀器進行測試,確保儀器能在海上環境中準確檢測酒精;由醫學專家測試藥駕初步藥物測試的尿液檢查測試工具,制定海上現場清醒度測試;及進一步委聘臨床毒理科專家檢視有關海上醉駕和藥駕罪行的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