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徵費|環保署包底說法前後矛盾 環保團體:政府宜更強硬立法

撰文:余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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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徵費將於4月1日起實施之際,政策混亂卻曝露出來。環保署今日(14日)發文澄清一位高級環境保護主任公開說法,澄清無禁止物業管理公司以指定大型膠袋「包底」收集住戶垃圾,但每個住戶在棄置垃圾時需要用指定袋,即用指定大袋套細袋。

惟環保署說法,解不通為何一大堆垃圾,有人放大指定袋就合法;但在屋苑情況,卻要住戶先放入細指定袋,才能放進大指定袋,否則屬違法。若包底做法可接受,「用者自付」原則變成空談,顯然有矛盾。

環保團體「綠惜地球」總幹事劉祉鋒指,政府應更強硬禁止「包底」行為,形容行為大大剝弱法例原意,更指物管公司不應貪求方便,而違背法例精神及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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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垃圾收費《2021年廢物處置(都市固體廢物收費)(修訂)條例》(修訂條例)草案早於2021年8月26日獲立法會通過,並將於本年4月1日正式實施。

環保署今日就澄清,沒有禁止物管公司以大型指定袋「包底」,以收集住戶垃圾,但就稱住戶不應因為物管公司「包底」而不使用指定袋棄置的法律責任。但實際上,環保署早前就有官員指表明,住戶將垃圾丟到收集處時,需用指定袋包好家居垃圾,並曾要求物管公司,不要於大型垃圾桶套上指定袋「包底」,應用透明大包裝住戶棄置在指定袋內的垃圾,方便檢查。

法例及政府解釋4點逐一睇

1.法例

垃圾徵費目的為處置都巿固體廢物設立一個按量收費計劃,以達致減少廢物。

市民若未有使用指定袋包妥或貼上指定標籤的垃圾擺放於執法點,或交給食環署垃圾收集站職員或其承辦商職員,或相關垃圾車的司機或職員,即屬違法。

2.官員較早前說法

環保署高級環境保護主任程健宏在1月5日於表示,住戶將垃圾丟到收集處時,就需用指定袋包好家居垃圾,否則即屬違法。署方亦已要求物管公司,不要於大型垃圾桶套上指定袋「包底」,如有需要,署方建議可套上透明袋,以方便檢查住戶是否有使用指定垃圾袋。

3.環保署今日說法

環保署表示,並沒有禁止物管公司以大型指定袋「包底」,以收集住戶垃圾,但並非免除住戶棄置垃圾時使用指定袋的法律責任。

4.垃圾收費網頁說法

垃圾收費是建基於按量為本和奉行「污染者自付」原則,政策原意是個別住戶有主要責任承擔指定袋及指定標籤的費用,從而推動行為改變,以收減廢之效。

即使物業管理公司在公用垃圾收集點的垃圾桶預先套上大型指定袋,住戶仍須先用指定袋包好在公用垃圾收集點所棄置的垃圾或為垃圾貼上指定標籤,以符合法例要求。

可用大袋包底 住戶仍須各自放指定袋 為何垃圾有別?

現時不少大廈會在垃圾房放置垃圾桶,套上黑垃圾袋以收集住戶棄置的垃圾,方便清理。按環保署官員的說法,4月1日起不該用綠色的大指定袋套在垃圾桶內,去盛載住戶放在指定垃圾袋的垃圾,要用就應用非指定透明膠袋;而環保署最新說法,法例並無禁止用大指定袋套在垃圾桶「包底」,即是容許,但住戶棄垃圾仍需放在細指定袋。

指定袋不論大小,本身都屬已徵費。若可用大袋包底,則其實無需住戶各將垃圾放較小的指定袋才可放入垃圾桶;但按環保署的說法,住戶垃圾自己負責,則要解釋同放在已徵費的指定大袋內,為何垃圾有別。

劉祉鋒指,政府應更強硬禁止「包底」行為。(資料圖片)

劉祉鋒:物管公司唔想激嬲客仔

劉祉鋒指,政府應更強硬禁止「包底」行為,而非只是軟弱地呼籲市民不要逃避法律責任。他形容「包底」或令住戶要攤分管理費,變相對令有意守法者不公平。「你(政府)有你寫(法例),物管公司就佢有佢做。」他指「包底」行為大大剝弱法例原意,建議趁未到實際日期, 政府宜有一個更強硬、直接立法禁止物管公司「包底」。

他提到「包底」或令本身有意守法者減低減廢意欲,皆因管理費都已經有所增加,住戶似乎都不必因而守法,「包底簡單唔使煩,唔使激嬲客仔。」他重申,物管公司不應貪求方便,而違背法例精神及原意,並建議政府禁止「包底」後,物管可以即時影相,紀錄住戶違規,並上報環保署作處理,惟環保署亦要有一定的效率,才可構成阻嚇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