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櫃強姦案 失戀被告箍煲無望 強姦前女友罪成入獄11年

撰文:陳雯慧 伍凱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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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輕電器售貨員與前女友復合不遂後,預先服食壯陽藥,帶備鎅刀、避孕套及潤滑劑等潛入女方住所,匿藏衣櫃伺機等前女友回來後將她強姦,他早前在高院遭陪審團以大比數裁定一項嚴重入屋犯法罪及一項強姦罪成,案件押後至今日在高等法院判刑,法官陳慶偉指本案是情節異常嚴重的強姦案,元素包括:暴力、武器,及沒有安全措施的強姦,他完全無法理解,一個人怎可能如此傷害他曾經深愛的女子,遂重判被告入獄11年。

被告陳俊文涉強姦及非禮前女友在高等法院受審。(資料圖片)

29歲被告陳俊文原被控兩項嚴重入屋犯法罪、兩項強姦罪及一項非禮罪。

法官陳慶偉判刑時,狠批被告在審訊期間對前女友兼事主,「完全不見丁點悔意」,對受害人亦無任何憐憫之情,並指被告精心計準前女友返家時間,持鎅刀在衣櫃埋伏,不但威脅不復合就同歸於盡,更在強姦前女友有預謀地服食壯陽藥,案情非常嚴重。陳官直斥:「完全諗唔到一個人,為何能如此傷害他曾經深愛嘅女士」,重判被告兩罪共判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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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指苦纏舊愛犯罪風氣不可長

法官在庭上特別提到,觀察到近年高院處理的強姦案件,多涉及男女分手後某一方對前度作出種種嚴重傷害,被告往往會用以前與受害人有過親密關係作求情。法官稱隨着通訊軟件的發達和多元化,男女即使分手,仍可苦苦糾纏,無論是恐嚇將親密照片發放到網上,或使用暴力侵犯等,這種風氣不可助長,法庭和社會大眾都不會接受和容忍。

官指被告無用鎅刀傷人非出於仁慈

辯方求情指,被告案發當日確實帶同鎅刀入屋,威脅前女友若不和「第三者」分手與他復合,便會用刀傷害她再自殺,做對「鬼鴛鴦」,但最終被告沒有用鎅刀傷害任何人。

法官不認同,引述案情稱被告有預謀犯案,計準時間比前女友早一步入屋,藏身衣櫃靜心埋伏,而他當時攜帶16厘米鎅刀亦是早有準備,並非偶然。雖然被告沒有用鎅刀傷人,但不是因為他仁慈,純粹是受害人使用了懷柔的手法,不刺激到被告,他才沒有採用激烈的傷害手段。

官:本案是情節異常惡劣強姦

嚴重非法入屋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相關的入屋強姦罪案例曾判囚10年,法官考慮到被告精心部署、非法入屋的意圖、所持武器和對受害人的驚嚇,判他就嚴重非法入屋罪判囚6年。

至於強姦控罪,法官形容是「情節異常惡劣的強姦」,被告曾使用暴力、武器,在強姦受害人時沒有戴安全套,受害人身上亦有不少瘀傷。被告在前往前女友屋企前,事先服食壯陽藥,顯示犯案有預謀,法官狠斥:「完全諗唔到一個人,為何能如此傷害他曾經深愛嘅女士!」根據受害人的創傷報告,事件為她留下不可磨滅的終身影響,案發情景仍不斷出現在她的腦海裡。

被告聞判木無表情

法官斥責被告即使在審訊時聽到前女友憶述傷痛經歷,仍然無動於衷:「完全不見有丁點嘅悔意,或顯示出對受害人任何一點憐憫之情」,判他就強姦罪入獄8年。考慮到量刑整體性,兩罪其中的3年監禁同期執行,共判囚11年。

被告聞判後,木無表情站在犯人欄內,有旁聽人士則在散庭後「爆粗」。

案情指,現年28歲的女事主X與拍拖一年多的被告,於2015年8月分手,向被告取回家中鎖匙,但兩人仍藕斷絲連,保持性關係,但同時X與一名居於港島區的俊朗教護員展開新戀情,X在庭上坦言,新男友看來較被告更上進,並於10月13日正式提出分手。

10月15日被告潛入X的家居,帶同壯陽藥、避孕套、潤滑劑和鎅刀匿藏X的弟弟房間衣櫃中。翌日凌晨X打開衣櫃,發現了被告,兩人更在一個晚上發生三次性行為。不過陪審團只裁定被告一項嚴重入屋犯法和一項強姦罪成。

案件編號:HCCC 87/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