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思堯事先張揚抗議被捕 官指棺木寓意終結 裁圖煽動罪成囚9月

撰文: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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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運人士古思堯涉於去年區議會選舉前,擬前往選舉事務處辦公室,抗議民主派不能參與區選,因而被控煽動罪。他否認指控受審,案件今(1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總裁判官蘇惠德指,古警誡下稱:「愛國愛黨,食屎都發達」,又指古準備以象徵死亡及終結的棺木及灑溪錢等行為示威,寓意推翻中央政府及令中央政權終結,明顯是要引起對中國及特區政府的仇恨,用區選藉題發揮,產生對抗,裁定古罪名成立,判囚9個月。

被告古思堯(78歲,無業),被控一項「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他無律師代表,自行抗辯,但審訊時沒有盤問控方證人,亦沒有出庭自辯。

古思堯過去有15次案底,大部份涉公眾秩序罪行,他再因企圖示威被裁企圖煽動罪成,被判囚9個月。

古到選舉事務處稱翌日會來抗議後被捕

控方案情指,古在區選前3日到選舉事務處,表明翌日會再去選舉事務處抬棺材及灑溪錢,抗議選舉門檻不公,又稱已通知傳媒採訪。翌日古在家門外被捕,警誡下承認準備去示威,並稱:「愛國愛黨食屎都發達、一國兩制送殯儀館。」

錄影會面稱一周前已自製棺材

蘇官裁決時指,正如古在錄影會面所述,他事前一周已開始自製棺材,準備到場示威,抗議「小圈子選舉」。撇除古的行為是否具有意圖,他事前預先在棺材寫上「一國兩制送殯儀館」字句、通知傳媒採訪等,顯然一早策劃參與示威,若非行動前被捕便已付諸行動。

官指棺材溪錢象徵死亡及結束

蘇官又指各人享有言論自由,但這不是絕對權利,必須在現行法律框架下行使,如果單純為了改善優化政府施政而作批評,不會構成煽動罪。但古計劃透過象徵死亡、結束的棺材及灑溪錢示威,寓意推翻中央政府及令中央政權終結。

想令人拒絕接受選舉結果產生對抗

而且,古在警誡下稱:「愛國愛黨,食屎都發達」,明顯是要引起對中國及特區政府的仇恨,藉區選借題發揮,令人拒絕接受選舉結果,從而產生對抗。古亦不諱言其目的,是要羞辱政府,蘇官認為從古的行為及棺材字句已見其煽動意圖,裁定他罪名成立。

求情稱好樂於成為社運鬥士

古自行陳情指,他參與社運數十年,一直都在和平示威,又說:「我好樂於成為社運鬥士、民運勇士。」他又稱面臨《國安法》和《基本法》第23條,香港猶如「一隻腳係陰間,一隻腳係陽間」,「大哭大叫都搵唔到山墳」。蘇官在古陳詞期間兩度打斷,著他不要發表政治意見。古最後表示,香港「陽壽已盡」,「隨時準備係黃泉路上一路走好」。

視區選為激起仇恨機會推翻政府

蘇官即時判刑,引述古的背景指,他患直腸癌,求情期間只是重複政見,明言要做「民運鬥士」。古過去有15次案底,大部份均涉公眾秩序罪行,屢罰屢犯。在本案中,古有計劃犯案,事先張揚行動,一心宣揚他的政治理念,視區選這個機會激起仇恨敵視,目的是要推翻政府,法庭必須阻嚇他人仿效,防止轉趨平和的社會再被破壞,判囚9個月。

控罪指,古於2023年11月29日至12月8日期間,在香港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案件編號:WKCC5279/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