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男被控借出戶口洗黑錢$355萬 罪成加刑三份一判囚31個月

撰文:凌逸德
出版:更新:

一名案發時為38歲的内地男子,今日(4月3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罪罪名成立,被判處監禁31個月。

警方稱,2023年11月1日接獲一宗報案,涉及網上援交騙案。報案人按指示被要求交付款項至多個香港本地銀行戶口,騙徒在收到款項後失去聯絡。報案人懷疑受騙,遂報案。

深水埗警區刑事部人員經調查後,拘捕一名内地男子,他懷疑利用一個銀行戶口,於2023年10月至11月,協助騙徒清洗355萬元的犯罪得益。警方於徵詢律政司意見後,以「洗黑錢」罪起訴該名男子,並就本案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獲法庭批准及增加三份一刑期,最終被告被判處監禁31個月 。

有人墮入網上援交騙案,經過調查一名內地男子被控以洗黑錢罪成。(守網者網頁)

警方呼籲市民,切勿租、借或賣出個人銀行或支付工具的戶口,以免被騙徒利用作洗黑錢及收受騙款。任何人如協助詐騙集團,有機會觸犯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一經定罪,可被判監禁10年。另外,如任何人租、借或賣出戶口,作為傀儡戶口持有人,亦有機會觸犯「洗黑錢」罪。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洗黑錢」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不論租、借或賣出戶口,以用作清洗黑錢用途,帶來的刑罰及後果,遠超於犯罪集團給予的金錢利益。警方會繼續與律政司就適當案件向法庭申請加刑,並積極研究,加快「洗黑錢」案件的檢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