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V中環「篋牆」旗艦店對開 兩地牌寶馬違例左轉擬駛走阻路|有片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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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Louis Vuitton)位於中環置地廣塲的旗艦店近日外牆大翻新,換上巨型旅行箱造型,加上圓形拱頂設計,「開箱」後一直引來許多人「打卡」。Threads昨日(23日)流傳一段影片,長約1分鐘,片中可見,多人正用手機拍攝「朝聖」期間,相信一輛掛有兩地牌的寶馬私家車沿畢打街行駛,違例左轉入德輔道中,戴帽男司機接載一名女乘客,男司機隨即察覺失誤,惟現場人流車流密集,頓時陷入進退維谷的窘境。

由於當時畢打街和德輔道中交界黃色方格十字路口、行人過路處交通燈正值綠燈,所以途人如常過馬路,寶馬一度後退,試圖重返畢打街直駛,兩名外籍女途人見狀及時停步以策安全;惟現場交通繁忙,寶馬只得再度倒車調整角度,巴士和電車駛近,上址接連傳出汽車響號聲。寶馬男司機一度舉手示意,等到四周無車,才返回畢打街繼續直駛,其他途人由欣賞LV門店,轉為望向寶馬。

一輛掛有兩地牌的寶馬私家車沿畢打街行駛,違例左轉入德輔道中。(Threads@walterleung影片截圖)

影片引來許多網民討論,「1823啦」、「做好市民,舉報佢」、「危險駕駛」、「可能掛住睇LV」。

根據香港法例第374G章《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59條,駕駛者須遵從交通標誌及道路標記的指示,違例者根據第61(1)條,首次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00元及監禁3個月;第二次或其後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

帖主放大鏡頭,清楚可見兩地車牌。(Threads@walterleung影片截圖)

另外,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條,任何人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汽車,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至於同一條例第37條訂明的危險駕駛罪,若駕駛方式遠遜於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應達到的水平,而且其危險性顯而易見,便可能構成罪行,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5萬元及監禁3年。

運輸署《道路使用者守則》亦提醒駕駛者,倒車前須確保車後沒有行人,並應讓路予其他車輛及行人。

寶馬陷入進退維谷的窘境,現場交通繁忙,一輛巴士駛近,上址連續傳出響咹聲。(Threads@walterleung影片截圖)

此外,寶馬在倒車期間一度停於黃色方格路口,亦可能涉及違反黃格路口限制。根據香港第374G章《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10(1)條,駕駛者不得駛入黃色方格路口,除非能夠立即將車輛完全駛離該範圍。違例者根據香港法例第240章《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附表第9項,可被發出600元定額罰款通知書;若經傳票檢控並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第1級罰款,即是2,000元。

寶馬男司機等到四周無車,才返回畢打街繼續行駛,其他途人由欣賞LV門店,轉為望向寶馬。(Threads@walterleung影片截圖)
LV於置地廣塲的旗艦店的新外牆。(資料圖片/高嘉怡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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