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觀點】香港大律師公會應理性坦誠與北京溝通

撰文: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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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港關係當下最重要的關鍵詞,莫過於「溝通」。由一地兩檢問題引申出來的憲制爭論,同樣須經由溝通協調。因此,代表香港法律界精英的大律師公會主席及其執委,角色可謂至為重要。新當選主席戴啟思本非華裔,也不諳華語,令人憂慮會否因此窒礙與北京對話。不過,語言問題事小、互諒問題事大;相對於寄望戴啟思能學好華語,我們更寄望其團隊,能真正放下成見,坦誠與代表「另一制」的北京當局,就協調兩制的大不同真切交換意見,這才是對香港最好的局面。

戴啟思名單中,5名參選執委候選人中有4人當選,包括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左一)、大律師石書銘(左二)。(羅君豪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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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公會主席宜精通華語

時移世易,戴啟思自2005-06年後再任公會主席,所須面對的問題遠較當年複雜、嚴峻。以此次一地兩檢安排及人大常委員批准安排的「決定」及其「說明」為例,所有相關文件均是以中文撰寫。其中內容涉及複雜憲制與行政細節,說法又必定是以中文為準,就算公會能提供精準翻譯,恐怕都必然會延誤時日。此外,與北京對話,還要理解複雜的政治意識形態問題、與香港由普通法、英國議會政治傳統和自由主義相結合體制迥異的社會主義法系,這難解公眾會憂慮戴啟思能否履行承諾,「適時」回應包括立法會補選、《國歌法》立法和《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等憲制、法律爭議。

再者,若然戴啟思要真的與北京官員交流意見,也一定會踫上溝通問題。戴啟思接受《香港01》專訪時表示不打算學廣東話,認為以英語溝通沒有任何問題。單就他在大律師公會內部事務而言,不懂華語也許不會構成任何溝通障礙,但對着北京官員時,要求對方以英語溝通則不屬合理期待。可以預期戴在任期內,中方官員與大律師公會主席的溝通,只能限於官方形式對話,又或是永遠有第三者在場的會面。這是否最理想的局面,實屬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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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香港01》還是寄望戴啟思可以與北京理性而有效地溝通。但若然在這屆任期內,證實戴啟思與中方真的存在語言溝通上的問題,公會應當合理安排溝通工作,又或認真思考在未來的選舉中,是否應再選出一位不懂中文的主席。

理性交流才能走出對立

當然,戴啟思在語言上的不足可以由執委填補,但克服過往一些溝通問題,則須一眾執委群策群力。特別是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前院長陳文敏,應該積極發揮其學者身份的作用,令未來的法制討論不致陷於意識形態之爭。陳文敏在當選執委後,曾公開表示希望公會能在憲制問題上站得更前,更希望「唔係為強硬而強硬,堅持基於理性,公會唔係政治團體。」陳教授這番言論,與部分法律界人士相對固執於己見,認為自己堅持的一套才是真理,分別明顯。

若然陳文敏能在未來的爭議中,也堅持以理性方式討論,能讓兩個不同法律體系的專家之意見,可以有意義地相互交流,則將大有利於中港法律交流。這並不難做到,只要各大狀能像在庭上爭辯時,盡己之能交代法律觀點即可。這當中的關鍵就是大律師公會不要急着為爭議充當法官下判決,認為只有自己的看法才是代表正義與真理。只有放下這種執着於意識形態的成見,才能讓雙方能在一國兩制的憲制基礎下,求大同、存大異,顯著減輕中港之間的法律衝突。

新團隊應真正展現專業態度

毋庸諱言,大律師公會有其重責守護香港法治,其備受社會尊重也是不容爭議的;正因如此,公會更須公允行事、理性向社會解釋複雜的法律概念。就這次一地兩檢的爭議,社會上有聲音認為香港的大律師及律師,對於國內的法律體制欠缺認識,以致在評議一地兩檢問題時,只能狹義地從普通法觀點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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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若然作為法律界的代表、精英,也不能客觀地以事論事、實事求是,則普羅大眾則更難透過法律界的解釋,深入認識和了解複雜的法律爭議。向來鮮有就政制和憲制問題表態、也自認不是憲制專家的法律界「老行尊」駱應淦,就直接駁斥特首林鄭月娥「憲制新秩序」的說法,揚言只懂《基本法》,甚至認為一地兩檢安排「離經叛道」。這種將《基本法》第八條(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無限放大,忽略《基本法》作為《憲法》延伸的子法,須從社會主義法系角度理解《基本法》,除了引起中港間的法制衝突外,難說是於香港有利。

若然戴啟思及其執委在理解香港憲制時,都以駱應淦的觀點為標準,那將溝成中港間最大的溝通困難。單以個人論,堅持自我信仰或揚言要「擇善固執」,本不是大問題,但當出任重要社會公職時,就應以社會整體利益先行、個人信仰後置。戴啟思及各位新任執委,都必須捫心自問,拒絕承認林鄭月娥提出的「憲制新秩序」,長遠而言對香港是禍是福,勿以個人喜好犧牲了社會整體利益。近來已有包括田飛龍教授在內的大陸專家,憂慮大律師公會只懂從普通法觀點理解香港的憲制爭議,無法或無意理解全面管治權,只會加深公會與中央政府的分歧。

社會尊重大律師公會,也對一眾精英資深大狀、大狀寄予厚望,公會成員本就應好好回應社會信任。深入認識一國兩制,克盡本份向市民清晰講述法律上的各種爭議,除了一如過往交代普通法體系下的看法,也須要明確向市民解釋另一制是如何看待事件。不要誤用市民的支持與信賴,更勿以之為固執己見的本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