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職安健水平 罰則不應隔靴搔癢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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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傳真社》運用《公開資料守則》取得過去兩個財政年度(2016年4月至2018年3月)企業違反職業安全法例被定罪的資料,發現罰款金額偏低,也沒有被判即時入獄的個案。今年七月,政府向立法會提交討論文件,建議修訂職安健條例,當中包括提高最高罰款水平和監禁刑期,方向正確。過去,但凡政府推出保障勞工權益的法案,都會招來業界的極大反響。就此,政府應將刑罰提升到具阻嚇力水平,莫因一小撮人的不滿,而犧牲大眾利益。

《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及其附屬規例為本地的主要職安健法例。《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於1955年推出,政府曾於1994年修訂條例,提高罰則。《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於1997年制定,有關罰則維持至今。按現行規定,如果持責人未為員工提供法例規定的安全措施而被定罪,可被罰款由2,000元到50萬元不等;在監禁方面,被定罪者的刑期最高由3個月至最高12個月。

職安健條例原意是迫使僱主為員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如果罰款、刑責不足為懼,僱主自然沒有動機保障員工,甚至視罰款為成本的一部分。觀乎《傳真社》取得的數據,在4,500多宗被定罪個案中,一半個案罰金少於8,000元,這金額對大型企業來說,連隔靴搔癢也算不上。舉例說,新世界建築有限公司兩年內被定罪44次,在2016年11月被定罪19次,當中有16項定罪涉及同一條例《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香港法例第59 章),即沒有防止工人遭墮下的物料或物體擊中。《香港01》翻查資料,發現其首次因《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被定罪罰款為25,000元,在第16次重犯《條例》時,其罰額卻為14,000元,不增反減。更荒謬的是,在2015年的一宗致命工傷事故中,涉事公司只被判罰款7,000元。相對於營運成本,這些罰金難言具阻嚇力。在監禁方面,過去兩個年度更沒有任何罪成者被判即時入獄。

當然,如果政府認為法庭判處的刑罰過輕,可申請上訴,但過程費時失事,也為死傷者家屬帶來不必要的痛苦。故此,相對合式的做法是提高罰則。較諸於其他發達國家,香港職安健條例的罰則實屬過輕。以澳洲為例,持責者違反職安健條例,最高罰款金額約為2,200萬港元,最高刑期則為60個月;至於新加坡的罰金與刑期,則分別是600萬港元及監禁24個月,遠比香港為高。雖然人命不能以金錢衡量,但提高罰金,至少可以讓企業注意到勞工安全的重要性,改善職安環境。

香港勞工權益保障不足,早為人所共見,政府必須盡快修法,提高罰則。政府建議,罰款應與企業的營業額掛鈎。其實,罰款與企業的營業額掛鈎的制度早在《電訊條例》等法例實施,政府應制定較高的掛鈎比率,增加條例的阻嚇力。另外,由於政府是主要的基建投資者,為了提升職安健水平,政府也要將勞工安全列為審標的主要考慮因素,將屢屢涉及工傷的承建商列入黑名單。

政府預計將於2019-2020 年度的立法會會期提交條例修訂草案。根據經驗,涉及勞工權益的法案,那怕只是稍微觸碰到商界利益,都會引來極大反對聲音。商界必須放遠目光,提升員工權益也許會犧牲短期利益,但勞福保障不足,已經成為社會不穩的極大潛在因素,這對營商環境百害而無一利。政府也須注意到,勞工法例所牽涉的,是普羅市民的性命安危,作為社會的管治者,政府應以大眾利益為先,提交足以保障員工權益的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