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就是三權之一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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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權分立」在去年一度引起爭議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卸任記者會上,亦不意外地被問及這事。馬道立正確地指出,重要的是根據《基本法》香港享有司法獨立,而其強調法官必須依法律作出裁決,亦折射出社會對司法角色應有的理解——就是三權之一。

馬道立周二(1月5日)在卸任記者會上,強調法官必須依《基本法》及誓言履行職責,「盡忠職守,奉公守法,公正廉潔」,「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維護法制,主持正義」。翌日,馬道立在退休儀式上致詞,再次強調法庭的職責在於「嚴格根據法律原則和精神,對法律的相關事宜和爭議作出判決」。

這些話乍聽之下是尋常的。但對比當下社會,有聲音認為如今政局敗壞,法庭應該挺身而出,抗衡政府云云,馬道立法官的話便更值得細思。不論社會對政府有多不滿,官員是否受歡迎,法庭亦不能因而影響裁決。在訴訟中誰是誰非,法官只能問一個問題:法律怎樣說?他們只能根據法律作出判決,而且如馬官所言,是「嚴格根據」。

法官也不能凌駕法律

從這個角度看,司法就是三權的其中一環。司法並非超然於其他權力之上,它只能嚴格依據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對爭議作出判決。馬官強調「沒有人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所有人均須受法律約制」,這既包括了立法及行政機關,因此我們有司法覆核,亦包括了司法機關本身,所以司法機關不可能憑個人立場來作出判決。一名同情示威者或警察的法官,在處理相關案件時也只能看法律規範及案情,不能受個人立場所影響。

無可否認,部份社會出現了「司法至上」的趨勢,認為法院凌駕所有人及所有機關,但這既不符合《基本法》訂明的憲政規範,也可以是危險的。試想,若然法律明確容許同性婚姻,但法官因個人立場或宗教信仰而反對,並作出這樣的裁決,這對社會是福是禍?美國最高法院被視為至高無上,但其實也只是假象,因為它仍然受制於美國的成文《憲法》,只要國會及各州經過程序通過修訂,最高法院也只能依據《憲法》而為。在香港,《基本法》就是司法機關的規範,也如馬道立所說,「是所有關乎香港管治制度討論的起點」。

司法機關只是三權之一,法官必須嚴格根據法律辦事。《禁蒙面法》案件便說明,若然法律給予了行政機關在緊急情況下的有限度立法權,法院亦必須尊重。各方面給予法院的壓力日益,我們誠然要求法官秉持「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為專業的司法質素把關。但另一方面,香港社會並不能將所有燙手山芋也推到法院,更不能要求法官做「救世主」。說到底,各種政治爭議只能由社會以文明及務實的方式協商及尋找共識,香港才能找到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