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罪行改革|遲到廿載的保護 回歸文明的開始

撰文:01主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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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呼萬喚,《完善香港的性罪行法例》諮詢文件終於周一(6月29日)出台!現行性罪行法例主要沿用英格蘭《1956年性罪行法令》作為藍本,而法律改革委員會則於2006年成立小組進行檢討,及後歷經四次諮詢,直至2022年提出最終建議。20年來,法例的落後無疑讓社會付出了沉重的代價,多少人尤其是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因而遭受性侵犯和性剝削卻未能討回公道。保安局在提交予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的文件中明言,期望「早一日得一日」完成修例——可見當局明瞭,實在不能再拖。

在這長達20年、法律未有與時俱進的真空期內,我們無法統計有多少遭到性侵犯的受害者,因為《刑事罪行條例》中的「強姦罪」只被定義為「男性陽具插入女性陰道」,而陷入追責無門的公義盲區;我們也無法猜測有多少被性蹂躪的兒童,因為出現「習得性無助」而被迫配合加害者的行為;我們更無法想像有多少精神缺損人士,在院舍或私人空間被無良照顧者性剝削,卻因為舊法死守「無行為能力」定義,而被排除在法律保障之外。

遲到總好過不到,特區政府終於不再原地踏步。是次修訂第一大範疇是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包括為「性同意權」訂定明確條文,修訂「強姦罪」及新訂三項罪行

在「性同意權」方面,裁定「強姦罪」等性罪行的重要元素是受害人不「同意」與被告性交、或不「同意」參與牽涉被告在內的性行為,但現行法例並沒有就什麼情況可以構成「同意」的概念訂立法定定義。保安局承認有關條文「未夠清晰明確」,並按「性自主權」原則,為「同意」的範圍及撤回訂定條文,並列明11項受害人沒有同意的情況,包括沒有口述或透過動作給予同意,被敲詐、脅迫、勒索、恐嚇、害怕名譽損失而屈從,因他人濫用受信用或權威地位或受養關係而屈從,正在睡眠、不省人事、受酒精或藥物等影響而不明白有關行為的預見後果或無法決定,要求採用保護措施但被拒絕,誤解性行為的本質或目的等等。局方特別標注,上述情況並非詳盡無遺,法庭可按個別案裁決。可以說,司法舉證的邏輯,終於導回「沒有明確表達同意,就是不同意」的現代文明正軌,有望在一定程度上免除受害者在法庭上反覆證明自己曾經拼死反抗的「二次傷害」 。

至於「強姦罪」的修訂,現行罪行假定了只有「男性主犯,女性受害」,而且意味當面對強迫手淫、口交或手指插入等嚴重性侵行為,往往只能以最高判監十年的「猥褻侵犯罪」(非禮)起訴,而非可判終身監禁的「強姦罪」。保安局坦言,有關條文「僅適用於指明性別,範圍過於狹窄」,有關刑罰「未能充分反映有關行為的嚴重性」,因而接納法改會的建議,將「強姦罪」擴闊至包括以陽具或非陽具作出插入陰道、肛門或尿道,及以陽具插入口腔的未經同意性行為。局方相信上述修訂可以貫徹「保護」原則和「無分性別」原則。局方同時新增兩項「涉及觸摸」及「不涉及觸摸」的性侵罪,和一項導致他人在不同意下進行性行為罪,以期使法律更清楚明確、體現「性自主權」原則,從而加強保障。

修訂的第二大範疇是涉及兒童的性罪行,對保護兒童總算邁出「從無到有」的步伐。現行法例當中,不同罪行的「同意年齡」並不一致,例如男性進行肛交的合法年齡是16歲,但男性不能與21歲以下女性進行肛交。保安局承認情況並不理想,建議劃一所有性別的「同意年齡」為16歲,以體現「無分性別」原則和「避免基於性傾向而作出區別」原則。局方又強調,16歲以下兒童是易受傷害的一群,任何性侵行為均會對其身心健康造成嚴重負面影響,而法例必須擴闊對他們的保護,因而新訂八項涉及16歲以下兒童的性罪行。

八項涉及兒童新罪可以分為三類。首先是性質與第一範疇一致的罪行,局方建議,對16歲以下兒童「作出行插入行為罪」,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作出涉及觸摸的性侵罪」和「作出不涉及觸摸的性侵罪」,最高都可處監禁14年;「導致或煽惑16歲以下兒童進行性行為罪」,若涉及「插入」性行為(誘姦罪)將可判處終身監禁,若不涉及也可處監禁14年。其次是為兒童額外制定的罪行,包括「在16歲以下兒童在場進行涉及性的行為罪」、「導致16歲以下兒童觀看性影像、看見或聽到涉及性的書面或口頭通訊,或導致兒童傳送性影像或通訊罪」,以加強保護兒童免受可能的性剝削。最後是防止兒童遭受性侵的預備罪行,包括「為性目的誘識兒童罪」、「安排或利便干犯兒童性罪行罪」,並且訂明所有涉及兒童的性罪行均具有域外法律效力,好讓執法部門在悲劇發生之前合法介入。不過,對於坊間倡訂以免受害人逐次描述細節的「持續性侵兒童罪」,是次修訂並沒有着墨。

修訂的第三大範疇是涉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當中最大刀闊斧的舉措,是剔除現行條文中「無行為能力」的嚴苛門檻,改以「精神缺損」(即非完全喪失行為能力)一詞提供保障。現行法例規定,「無行為能力」必須是《精神健康條例》所指的精神紊亂或弱智而沒有能力獨立生活或保護自己的人士,即輕度弱智或輕度精神病患都處於法律真空。保安局的修訂,有望保障不同程度的精神缺損人士。在此基礎上,局方提出新訂18項具針對性的罪行,希望在尊重他們的性自主權的同時,也為他們提供保障,冀能精準打擊利用特定手段(欺騙、誘使、威脅)或濫用「照顧關係、受信任地位」進行性剝削的施暴者 。

第四大範疇是雜項性罪行,涵蓋包括亂倫、性露體、獸交、戀屍行為及意圖犯性罪行而作出的行為。第五大範疇則涉及司法程序上的保護措施,例如將申訴人身份保密、電視直播聯繫方式提供證據、乃至免受與被告以外其他人的性經驗盤問等舉措,全面延伸至經擴闊後的所有新訂性罪行受害人,希望盡量減低受害者的身心壓力。

是次修例的方向完全正確,特區政府填補漏洞的決心也值得肯定。回望延宕了20年的性罪行改革之路,也着實令人感慨——有關修訂並不牽涉政治立場,而是因為香港社會在性議題上普遍呈現「表面開放,骨子保守」的避諱現象,加上父權思想仍佔主導地位,公共討論根本難成氣候,導致相關法例遠遠落後於實際需要和時代發展。保安局就此展開一個月諮詢後,將於年內以條例草案形式提交立法會審議,冀在本屆政府任期之內完成工作。事實上,香港仍有不少未有追上時代步伐的條例等待修訂,但願有關當局能像保安局一樣,抱持「早一日得一日」完善性罪行法例的決心,摒棄「不經不覺,不推不動」的官僚惰性,積極主動向那些盤踞在民生、勞工、動保及城市規劃等等領域的陳舊法規開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