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觀|誰才是真正的父母?一文看清香港代孕法律問題

撰文:法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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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觀專欄|嚴永錚大律師

幾年前,曾經看過一部名為《Together Together》的電影。這電影於2021年透過網上串流平台發行,屬幽默愛情小品。電影劇本講述任職電腦程式員的男主角未婚,卻渴望成為父親,於是聘請了商業代母產子服務。故事的女主角希望賺取學費,完成大學,成功面試,為男主角提供代孕服務。男女主角後來成為朋友,越過合約關係,最終成為戀人。

商業代孕在港屬刑事犯罪

代母產子或代孕安排在香港也成為備受關注的題目,近年來法院亦處理了一些相關的判例。上述的電影背景發生在美國加州,讀者可能會問,同樣的故事可以在香港發生嗎?

代母安排泛指一種輔助生育的醫學技術,一對伴侶或單身人士因健康、年齡和其他因素不能親自懷孕生產,因而委托另一位女性代為懷孕,並把孩子生下來。一般而言,委托方會與代母預先簽妥法律文件,在孩子出生後,根據協議,由委托方承擔撫養及照顧孩子的全部責任。委托方若為伴侶,通常其中至少有一人與孩子有基因上的關係。

在香港,代母安排受《人類生殖科技條例》(第561章)規管,進行商業代孕屬違法行為,可構成刑事罪行。因此,有些香港居民渴望成為父母親,但因為不同的原因無法生育,可能會選擇到商業代孕合法的國家,例如美國某些州份,接受代孕服務。 在許多情況下,孩子在海外由代母誕下後,委托方會把孩子帶回香港生活。

懷孕女士將被視為孩子母親

然而,基於香港與外地在法律上的差異,這類跨境代孕安排產生了一些複雜的法律問題。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第429章),體內懷孕的那位女士在法律上則被視為孩子的母親,而這位女士的配偶或伴侶,通常也會被假定為孩子的父親。即使代孕服務在境外完成,而委托方根據預先簽妥的法律文件或外地法律被確認為孩子的父親或母親,從香港法律的角度,這項法律限制依然適用。

換言之,儘管孩子與委托方存在不可否認的基因關係,根據香港法律,孩子與委托方並無法律上的親子或親屬關係。因此,當孩子由海外被帶回香港後,委托方在處理孩子日常生活的各方面時會遇上許多問題,例如親子身份認定,學校入學、申請旅行證件,甚至孩子在香港的居留身份。

確認親子關係流程繁瑣

那麼,在香港法律下,委托方有沒有方法被確認為孩子的父母?

若要在法律上認定委托方為孩子的父親或母親,委托父母必須向香港法院申請判令,以宣告孩子法律上被視為委托父母的子女。委托父母提出這項法庭申請,必須符合多項法定要求。

相關的法例要求胚胎必須是使用至少一位委托父母的配精子或卵子所產生。孩子必須與至少一位委托父母同住。委托父母必須為丈夫及妻子,且已年滿18歲。法例嚴格規定有關申請必須由已婚夫婦提出。

另外,委托父母必須向法院證明代母同意有關申請。法例規定,有效的同意必須在孩子出生六週後才給予,好讓代母有合理的時間了解自己的權益,並作充分的考慮。

同時,委托父母不得支付或收受任何款項或其他利益,除非有關款項或利益為合理產生的費用。如所支付的款項並非合理產生的費用,則必須經法院授權或其後批准。

此外,相關法例要求有關申請必須於孩子出生後六個月內提出。不難想像,這方面的法例或未獲公眾廣泛認識,在某些情況下,委托父母因各種原因或未能趕及於孩子出生後六個月向法院提出申請。

應以孩子福祉為先

近年,香港法院審理了數宗這類型的申請,就在什麼情況下該行使權限批出確認親子關係的判令,包括批准逾期提出的申請,釐清了相關的法律原則。縱觀這些判例,一如其他牽涉未成年人士權益的案件,在處理因代孕安排而帶來的法律問題,在現行法律框架容許的情況下,法院通常均以孩子的福祉和最佳利益為重要考慮。

科學與醫療技術日新月異,不難預計的是,日後將會有更多家庭或個別人士考慮尋求代孕安排。從上文可見,這方面的法律仍在發展中,而現行的法律框架下,香港法院確認代孕安排的權限並不適用於未婚伴侶、同性伴侶或單身人士。因此,在考慮接受代孕服務前,建議先諮詢全面及清晰的法律意見,認清自身的責任與孩子的權益。

嚴永錚大律師是香港大律師公會前名譽秘書及財政,擅長家事及婚姻法。

「法觀」是由多位分別擅長刑事、民事、商業等專業領域的執業大律師,以個人身份輪流撰寫的法律專欄,冀分享法律觀點及實務經驗,深入淺出剖析時事與法理,啟發讀者以法律視覺解構生活大小事,以推廣法治精神。

文章僅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