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頴彰律師|「大屠殺」變「事件」:日本又玩歷史修正主義的把戲

撰文:李頴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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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頴彰律師專欄

近月有關日本長崎核爆資料館被披露擬將有關南京大屠殺的展板措辭,由「大屠殺」改寫為「南京事件」的消息,引起廣泛關注。表面看來,這似乎只是展板文字的修訂,實際上卻牽涉歷史命名權、國際司法認定、戰後秩序記憶與東亞政治倫理的深層問題。尤其當長崎核爆資料館這類具有公共教育功能的場所,試圖以較含混的詞語取代早有定論的歷史稱謂,問題便不再是用字風格,而是對既定歷史事實進行降格處理。這種危險的做法,在於它不是直接否認暴行,而是以較溫和、較中性的語言,逐步削弱大眾對罪行性質、規模與責任主體的清晰認知。

南京大屠殺不應被淡化為「事件」

對南京大屠殺的歷史性質,其實不存在所謂可任意遊走的灰色地帶。它不是單靠民族情感支撐的記憶敘述,而是由多重證據系統共同確立的歷史事實。相關材料包括當年倖存者證詞、掩埋與善後紀錄、戰時國際人士的日記與書信、照片與影像、外國記者報道、日軍人員私人記錄、部分日方文件,以及最具權威的國際司法文件。正因這些證據來源跨越不同語言、不同身份、不同制度背景,其相互印證的力量遠高於單一敘事。南京大屠殺之所以成為歷史定論,不是因為某一方長期重複,而是因為大量不同來源的材料在核心事實上高度一致。若在這種情況下仍試圖把它改稱為「事件」,便不能被理解為學術上的重新衡量,而只能被視為對既有證據秩序的刻意淡化。

名稱的改動絕非無關重要。東京審判,即遠東國際軍事法庭(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or the Far East),同盟國於1946年至1948年間在東京設立的國際審判機制,負責審理日本戰時領導層所涉及的侵略戰爭、戰爭罪及反人道罪等重大罪行。法庭由11個同盟國法官組成,共起訴28名甲級戰犯,最終有7人被判處死刑。這場審判確立了「發動侵略戰爭即為國際罪行」的重要原則,對戰後國際法及國際刑事司法的發展具有里程碑意義。

命名改動模糊責任界線

當然,東京審判並非毫無爭議。學界多年來一直指出,其審理過程存在選擇性追訴、政治因素介入,以及部分罪責未有獲得完整追究等限制。然而,這些批評只足以說明東京審判並不是一套完美無缺的正義實踐,卻絕不構成否定其既有事實認定的理由。事實上,正因為其司法背景複雜,政治環境敏感,而證據門檻又相當嚴格,南京暴行仍然能夠被正式寫入判決,反而更足以說明相關證據具備相當高的可信性與說服力。

若日本今日一方面承認戰後國際秩序的正當性,另一方面卻嘗試改動該秩序對日本軍國主義暴行的核心認定,這種做法在法理上難言一致,在政治上亦反映出一種選擇性接受規則的態度。正因如此,名稱之爭從來不只是修辭問題,而是具有清楚法律意涵的歷史問題。因為一旦命名被改動,責任的界線便可能隨之變得模糊,歷史對加害行為的準確認定亦可能被逐步侵蝕。

實質是有意抹平暴行性質

更需指出的是,「事件」並不是中性而無害的詞。歷史修正主義往往不是從公然推翻事實開始,而是先從抽換語言入手。所謂事件,可以指事故、衝突、爭議,也可以指尚待釐清的歷史過程,它天然具有模糊性。當一場已被大量史料和司法文書確認的大規模屠殺,被重新安放進這樣的語詞容器時,社會對其道德評價便會逐漸被稀釋。今天只是改稱「事件」,明天便可以進一步爭論死亡規模、質疑是否屬系統性屠殺、再後一步則可能把責任推諉為戰時混亂的附帶結果。這正是歷史降格的基本路徑。它不需要立刻顛覆全部真相,只需令關鍵概念失去鋒利,便足以讓後續否認取得空間。

南京大屠殺的定性亦不應被簡化為單一數字爭論。學術判斷一項大規模暴行,核心不只在於最終統計,而在於行為模式、持續時間、受害者類型、地域範圍、加害者行動的一致性,以及是否存在有效制止機制。根據大量史料,侵華日軍攻陷南京後,對平民、放下武器者、婦女、兒童及老人展開持續多週的大規模殺害、姦淫、搶掠與焚燒,這些行為並非零散偶發,而是帶有高度普遍性與持續性的集體暴行。從犯罪結構而言,這完全符合大屠殺的歷史與法律特徵。若用「事件」取而代之,實際上便是有意抹平暴行性質,令本應被明確界定的犯罪輪廓重新變得曖昧。

薩頓日記具重要價值

在此背景之下,薩頓日記的重新面世尤其值得重視。薩頓(David Nelson Sutton) 當年為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美國副檢察官,曾直接參與侵華日軍暴行的調查與檢控工作,因此其日記與相關記錄具有相當高的史料價值。這批材料的重要性,不僅在於補充了南京大屠殺研究的史料內容,更在於具體呈現了檢方當年如何在極為困難的條件下,一步一步建立案件事實。當時日方曾銷毀部分證據,證人亦承受不同程度的壓力,加上跨地域搜證本身已充滿障礙,整個調查過程可謂艱巨非常。然而,即使在這種情況下,檢方仍然持續搜集證人證言、照片、統計資料、外交檔案及現場材料,務求把相關暴行置於可以經受法律檢驗的證據框架之內。

這些記錄之所以特別關鍵,是因為它們直接回應了日本部分否認論者多年來的說法,即所謂南京大屠殺的證據大多屬戰後拼湊,欠缺即時性與可信性。從薩頓當年在中國多地奔走調查、接觸證人、整理材料的過程可見,南京案的國際司法基礎,是在高度緊迫而嚴肅的法律工作中逐步建立起來的,而非後來任意加工出來的宣傳敘事。換言之,薩頓日記不單補強了史實,也進一步揭示了南京大屠殺之所以能夠進入國際司法視野,背後本身就是一套具體、嚴整而且經得起檢視的取證過程。

重大暴行不能被包裝、稀釋

薩頓日記的另一重意義,在於它揭示了東京審判雖有局限,卻絕非草率定案。相反,正因日軍曾有系統銷毀紀錄,檢方才更需要依靠多元來源互相印證。這使得最終能夠進入司法程序的部分,本身已是經過高度篩選和審慎整理的結果。由此反觀今天長崎核爆資料館試圖在既有定論之外重新包裝名稱,問題便更為突出。因為這已不是對新證據作出新解釋,而是在舊證據仍然穩固、舊法理仍然成立的情況下,借語詞調整來稀釋歷史責任。換言之,這不是知識更新,而是記憶退步。

因此,這場爭議的本質,從來不是幾個字的選擇,而是長崎核爆資料館能否忠於證據,能否尊重國際司法,能否在歷史教育中維持基本誠實。傳媒與知識界若把這類改動視作普通館務安排,實際上便等於默許歷史失真。對已被大量檔案、口述、影像與司法文書共同確認的南京大屠殺而言,最起碼的公共責任,就是以相稱的名稱指稱其性質。這不是煽動情緒,而是維護真相的底線。

今天真正值得警惕的,並不只是那些公然否認歷史的人,更是那些試圖在不知不覺間把歷史磨平、把記憶淡化的人。他們毋須推翻既有判決,毋須抹去現存檔案,也毋須全面否定所有證詞,只要把原本具有明確道德指向的名稱,悄悄換成含糊曖昧的字眼,便足以隨着時間流逝,一點一滴削弱社會對責任的認知。如果連一宗證據充分、性質清楚、早已有歷史定論的重大暴行,都可以被重新包裝、重新稀釋,那麼國際社會對其他戰爭罪行的命名方式,以至追究責任的基礎,也同樣可能遭受侵蝕。因此,對這種傾向保持清醒,並非單純為了回應歷史,而是對逝者應有的交代,也是對未來應承擔的責任。

作者李頴彰是執業律師、熟悉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事項,暨南大學國際關係學院政治學博士候選人。

文章僅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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