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冠麟|何永賢之外,平行線上誰應被問責?——中英問責方式之惑

撰文:黃冠麟
出版:更新:

黃冠麟專欄

香港常被形容為中西混合的政治管治形式:習慣了英式向公共負責的傳統,今日同步需要向機構及中央負責。這套混合體制本應走出一條新路,現實中走出的卻是選擇性問責——在政治責任與程序責任之間,按需要取捨,按便利伸縮,兩害相權取其輕。

「英式問責」的邏輯,是把事故還原為程序問題。公共調查、獨立委員會、報告書層層推進,逐項檢視哪一個環節出了錯、哪一條規程未被遵守。人的元素被放得很輕,即便是人禍,最終承擔後果的往往不是坐在權力頂端的人。且看1966年威爾斯艾伯凡礦難,煤礦廢料堆崩塌淹沒學校,144人死亡,其中116名是兒童。調查法庭將責任歸於國家煤炭局及其九名職員,時任威爾斯事務大臣George Thomas並未因政治責任下台,另外9名主責官員同樣無人撤職,甚至在政府決定動用救災善款支付清理費用一事上扮演了角色,直到30年後款項才被歸還。沒有人為「政治後果」負責,問責止於程序與機構層面。

「中式問責」走的是另一條路。它的核心不是逐條程序對錯,而是主官負責:地方出了重大問題,一把手要承擔領導責任。吉林市中百商廈大火造成54人死亡,市長剛占標引咎辭去市長及市委副書記職務,理由是作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江西新余佳樂苑大火造成重大傷亡,新余市委副書記、市長徐鴻被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渝水區委書記、區長同樣被撤職,問責鏈條沿着「主要領導」向上延伸,不因具體經辦程序是否出錯而中斷。這種問責不完美,但它承認一個常識:政治責任是獨立於技術責任的存在,不需要等到程序瑕疵被逐一定性才啟動。

香港的問題,恰恰在於它把兩套邏輯都拿了一部分,卻把兩套邏輯最核心的問責功能都掏空了。英式傳統提供了程序調查的完備形式,卻沒有提供政治後果的傳導機制;中式傳統提供了「主官負責」的話語,卻在香港的實際操作中被窄化為司局長個人的去留選擇,而非制度性的責任分配。

最新的制度設計把這一選擇性邏輯說得很清楚。行政長官李家超在解釋「部門首長責任制」時明確表示,司局長負政治問責,常任秘書長協助制定政策,最終負責的是司局長;常秘若協助不到位會被即時問責,但政治責任的歸屬不在常秘。這一設計在紙面上區分了「政治」與「行政」,卻在實踐中製造了一個無人真正負責的灰色地帶:局長可以說具體執行是公務員系統的事,常秘可以說政治決定是局長的事,程序問題在部門之間流轉,政治責任在制度設計中被預先豁免。

宏福苑大火之後的問責討論,把這一困境暴露無遺。行政會議成員提出「錯失論」,指司局長沒有犯錯就不應問責下台;亦有論者以官員任期只剩數月為由,認為追究政治責任「沒有意義」。這些說法共同指向一個結論——香港的政治問責,已經從「出了大事誰負責」退化為「有沒有找到一個可以歸咎的個人過錯」。如果程序上找不到某個局長的直接過失,政治責任便自動消散。這不是中式問責,也不是英式問責,而是兩套邏輯的選擇性拼接:用英式的程序標準來篩查政治責任的觸發條件,再用中式的「主官負責」話語來維持問責的體面。

真正的問責分工不應如此。政治責任與程序責任是兩個層次的問題,不能互相替代,更不能互相抵銷。局長負的是政治責任:政策方向是否穩妥、監管體系是否有效、部門之間是否協調、同類風險是否被忽視——這些問題不需要等到某條具體程序被證明違反才成立。一個監管制度長期失效、預警信號被反覆忽略的局長,即便個人沒有直接操作失誤,也應為其治下的系統性失敗承擔政治後果。常任秘書長負的是程序責任:執行鏈條是否暢通、法定程序是否被遵守、部門內部指令是否落實、資源調配是否到位。這些是行政問責的範疇,由常秘及其公務員團隊承擔。兩者各司其職,無人能旁貸。

香港目前的做法,恰恰是讓局長以「程序上沒有我的過錯」為由回避政治責任,讓常秘以「政治決定不屬於我的層級」為由回避行政後果的徹底追究,最終形成一種相互豁免的默契。艾伯凡的教訓是程序問責發達而政治問責缺席;內地火災案例的啟示是政治問責有制度慣性但程序追究未必同樣精細。香港自詡中西交匯,理應比兩者都做得更好,而不是在兩者之間選擇最不需要有人負責的那一條路。

選擇性問責不是新路,是舊路。它用「問責」的話語維持管治的正當性外觀,卻在每一次需要有人站出來承擔政治後果的時刻,把責任稀釋為程序問題、部門問題、下屬問題、時間問題。一個社會可以接受官員犯錯,但不能接受制度性地避免任何人為錯誤的政治後果負責。政治責任由局長承擔,程序責任由常任秘書長承擔,兩條線都清晰、都強制、都不容推諉。

何永賢辭職是政治責任的兌現,但不是政治問責的完成。更應思考的是何永賢的辭職,是否一場「儀式性」的問責,讓公眾看到有人承擔了後果,卻掩護了在遮羞布之下,一些在行政程序系統中仍在迴避責任的人?她任內發生過很多爭議事件——如何根治劏房問題?將劏房改名為簡樸房,是最快的一步;為了打擊濫用公屋,有精神問題的兩母子輪流跳樓,她以「情理兼備處理」辯護。局長絕對不是直接製造這些爭議的人,她只是一個略帶傲慢、相對失敗的解畫人。但,一直為她提供「政治山埃」的,仍然在系統中咬着高薪。

特區政府現已啟動部門首長責任制的兩級調查,承諾公務員敘用委員會將在三個月內完成。然而,追究公務員個人責任,是否會動到常秘?又將ICU取締,新成立公營房屋樓宇管制組,其人馬又是否沿用原班公務員?這些都是我或廣大市民想關心的追問。

作者黃冠麟是公共行政博士生,文化工作者,學研社成員。

文章僅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

01專欄精選不同範疇專家,豐富公共輿論場域,鼓勵更多維度思考。

HK01 Space Promo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