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觀點】林鄭「收買」民主黨? 政治捐獻須監管

撰文: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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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20/3),特首林鄭月娥出席民主黨週年黨慶,並捐出三萬元贊助前立法會議員李華明高歌一曲《笑看風雲》。社會對於特首捐獻評價不一,有的認為林鄭月娥能放下身段、釋出善意,有助拉近政府與民主黨之間的矛盾;有的則認為特首捐款政黨是收買人心、「做壞手勢」,並斥其處理手法有欠成熟。不過,回顧本港有關政治捐獻的爭辯,其根本問題在於監管法規滯後,才是今次造成風波的主因。

林鄭月娥(左)與前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右)。(羅君豪攝)

特首捐錢給政黨 是「危險先例」還是人之常情?

新民黨主席兼行會成員葉劉淑儀就上述一事,公開批判特首捐款給政黨是「危險的前例」。她又認為,此舉觀感不佳,「好似買票」,令民主黨或會在立法會內避重就輕,「鬧少幾句」。而民主黨主席回應報章查詢時,表示捐款並無附帶條件,因此沒有拒收理由,又強調民主黨將繼續監察和批判政府,不會因捐款而有所改變。 

平情而論,觀乎全世界的政黨政治,政治捐獻本為平常之事,爭議之處在於資金來源及政黨的透明度。須知道,政治捐獻對於政黨運作是必不可缺的一環。在外國,不論是民眾、商人或是倡議團體等,都會透過捐獻給心儀的政黨,支持其運作及確保聲音能在議會有充份代表。而美國全國步槍協會(NRA)就是此做法的「佼佼者」,透過捐獻給共和黨及議員,以支持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並藉此希望在議會內能抵抗所有試圖推行槍械管制的法案。

民主黨今年黨慶晚宴,林鄭月娥亦有出席,是該活動首次有特首出席。(羅君豪攝)

以本港落後的監管法規而言,葉劉淑儀的批評並非毫無道理。林鄭月娥身為特區政府首長,其主要職責是要就政府所提出的法案,爭取所有立法會議員支持和通過。儘管林鄭月娥隨後在社交網話貼圖,並加上「大和解」標籤,以表有意修補前朝政府所造成的行政和立法機關(特別是泛民)撕裂關係。但即使以私人名義捐獻,亦會有利益衝突之嫌,予人以金錢收買人心的負面觀感。

可是,葉劉淑儀的言論亦有雙重標準。當被問及中聯辦曾捐字畫給建制派政黨,她就表示因中聯辦不受本港法例規管,故不便評論。事實上,港澳辦主任張曉明亦曾在民建聯籌款晚會上,捐出親筆墨寶,並為民建聯籌得千萬經費,相比起民主黨收取「區區」三萬捐獻,實屬九牛一毛。但重要的不是捐獻總額,而是捐獻的背景和立場。雖然葉劉淑儀辯稱中聯辦不受監管,但難道來自中方的捐獻在議會內就無影響力嗎?當然不是。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左一)亦有出席民主黨黨興。(羅君豪攝)

政治捐獻須置於陽光下 以保選民知情權

誠如上述所指,政治捐獻本為平常之事,問題是政府有無足夠的法規,保障選民的知情權和公共利益。撇除今次事件,過往社會亦不只一次就政治捐獻,引起法律訴訟和輿論關注。2014年,有人向廉政公署舉報,指有泛民議員收取壹傳媒主席黎智英及助手Mark Simon的政治捐獻,或涉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雖廉署經過調查後,認為沒有足夠證據提出檢控件,令告一段落,但政府若有意徹底解決政治捐獻的相關爭議,就必須認真考慮訂立政黨法,讓公眾釋除疑慮。

現在公眾欲了解議員的選舉捐獻、財政贊助及個人財產等資料,可透過翻查立法會的議員個人利益登記冊,從而對於議員的背景和立場有更全面的認知。不過政黨的運作就不受此限制約束。目前,本港的政黨主要是受《公司條例》和《社團條例》監管,但兩法皆未有對政黨在社會獨特的角色,作出相應的調整和規範。

律政司主要參考梁國雄收受黎智英案,決定不起訴黎智英等七人。

儘管政黨法可能會要求披露政黨的財政來源,令募捐難度增加,但從長遠的民主政制來看,政黨法可提升政黨政治的發展。首先,政黨法不只用於監察政黨資金來源,亦能使政黨組成背景更加公開透明,令影響議員立場的因素置於公眾監察,提升透明度,保障公眾知情權。 

再者,政黨法也有助提升行政機構的管治質素。在《行政長官選舉條件》對行政長官的政黨背景局限下,政黨法能鼓勵政黨發展,有系統地培育政治人才和進行政策研究外,政府將來亦能考慮藉以將政黨納入行政管治團隊,提升政黨在行政主導的管治體系中所扮演的角色。透過界定政黨在行政管治體系的權責,分享部分行政權力,達致合作關係制度化,逐步向「執政聯盟」的方向前進,解決特區政府認受性不足的問題。同時,政黨法亦可理順多年來,行政立法關係膠着的問題,令代議士的聲音更有效地傳到管治班子內。

從特首捐獻民主黨一事可見,本港目前有關政治捐獻法規滯後,才會一而再、再而三發生相關爭議。政治上,林鄭月娥此舉充其量只能說是形式上向民主黨釋出善意,但距離真正的「大和解」仍有一段距離。要修補與泛民政黨的矛盾,順理行政和立法機構的關係,訂立政黨法來提升政黨在議會和行政機構的功能,亦不失是一石二鳥的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