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觀點】消除「案底歧視」  助更生人士自力更生

撰文: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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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01》日前報道,根據懲教署數字,過去十多年,更生人士出獄後重犯率降低,但仍有不少人在出獄後感到孤立無援、難找工作、溫飽成疑、居無定所,因此再次走上犯法之路。其中「找工作」這一環,社會上「案底歧視」情況嚴重,磨蝕更生人士的求職意志。更生人士在出獄後面臨不少不公平的就業障礙,若不改善,更可能成為重犯誘因。固然,公職、敏感行業如教育等需對僱員有深入了解,但不意味着所有行業都要對更生人士避之不及。若能消除「案底歧視」,給予更生人士更多機會,可望減低整體犯罪率及締造安全社會。

說到在囚人士及更生人士,人們不其然會聯想到罪犯及犯罪份子。社會很容易標籤他們,甚至對他們懷著偏見。很少人會理解每位更生人士的獨特背景,只會簡單地標籤他們為罪犯。刑事和司法制度亦只會把焦點集中在他們曾犯過的錯,要他們承認犯過的罪。相中的是78歲的張大偉。張大偉的公屋單位異常整潔,美中不足的,是客廳地板上的一塊污垢。 「怎麼擦都擦不掉。」張大偉低頭吐一口煙,緩緩地說。(林振東攝)

更生人士就業障礙是「一籃子」 問題

香港社區組織協會及香港善導會的研究報告均指出,更生人士面臨的就業障礙是從獄中開始的一系列問題。懲教署數字顯示,懲教院所收納成年在囚人士的數目每年遞減,至2017年底的統計數字,約有8,000多人。但職訓名額只有1,409個,而且自2012年開始沒有實質增長。職訓課程實用性略低,多名更生人士接受訪問時指出,課程與社會脫節,培訓類別、程度、數量及資源分配等均不符在囚人士需要。

在囚人士在獄中也會參與有報酬工作,每月收入約500元,而且要兼顧獄中使費。獲釋後他們普遍只有300至500元積蓄,出獄後一個月才能獲社署批核綜援。因此,更生人士必須在出獄後第一個月積極找工作才能維持生活。但因更生人士的釋前職業訓練不足,而且缺乏學歷及技能,往往面臨各種各樣的就業歧視。

為何在囚人士沒有最低工資?
為成年在囚人士安排的工作和工資計劃,目的是以工資作為對在囚人士的鼓勵,使他們透過從事工作,建立工作習慣及學習職業技能。懲教署按《監獄規則》安排在囚人士工作,署方與在囚人士並沒有僱主及僱員的關係,因此《最低工資條例》並不適用於懲教院所內工作的在囚人士。
資料來源:懲教署2012年回覆立法會議員提問

幾名更生人士正在準備麵包及奶茶供居民試食。(顧志恒攝)

更生人士遭「案底歧視」 建議修訂、放寬條例

相信公眾都經歷過,在見工時需要填見工文件的「犯罪紀錄」一欄,而更生人士常常第一步就敗在這裏,還沒有正式面試就失去機會。在香港,僱主是否能合理合法查問求職者「案底」處於灰色地帶。

原本,包括犯罪記錄在內的個人資料,是受到《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保障;然而,該條例以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發布的指引中,都沒有清晰規定僱主在處理求職申請時需保障求職者私隱,也沒有提醒僱主需訂立明確政策是否必須查問求職者的刑事紀錄。換句話說,雖然個人信息受法例保護,但僱主詢問求職者的刑事紀錄不受限制。

更生人士並非不能夠「洗底」,但根據《罪犯自新條例》,「洗底」的條件是首次被定罪、罰款不超過一萬或監禁不超過三個月,以及經過三年時間並未再被定罪。另外「洗底」的意思不是刪除案底,而是可「對外聲稱無案底」,若僱主正確發問,即使求職者已「洗底」也要承認。

香港的罪犯自新制度參考英國的《1974年罪犯自新法令》,不過英國在2002年已經更新相關立法,根據犯罪性質、罪犯年紀等進行調整,縮短或放寬有關規定。但香港未有跟進。

翻查過往傳媒報道,更生人士在求職時遭遇的「案底歧視」,如兩名具同樣條件的求職者競爭時,其中一名若被發現「有案底」,就不會獲聘,若聘請後才被發現,也可能「即炒」。更生人士難以找到文職工種,連體力勞動工種如洗衣、澆花等也會查問案底,導致循「正常」途徑不易找到工作。

因此,不論是犯了哪些罪、受過哪些懲罰,獲釋後的更生人士,在社會上遇到的是較不公平的「一刀切」待遇。政府雖然向外界宣傳多年來做了大量更生工作,但懲教署歷年的資源分配都是用在管理方面多、更生工作少。政府若希望更生人士能在出獄後改過自新、自力更生,就應帶頭消除歧視,修訂私隱條例及放寬自新條例,助其融入社會。

更生人士在黑暗中,誰會給他們看到一絲希望曙光?(資料圖片 / 吳煒豪攝)

特定行業特別處理 平衡更新人士與大眾權益

要求消除更生人士的就業障礙,並非要棄大眾安全於不顧,敏感職業如教育、紀律部隊等查問案底也是為安全考慮。例如《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讓聘請僱員從事與兒童有關工作及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僱主,包括學校、殘疾人士院舍、私營補習中心等的僱主,查核僱員有否性罪行方面的刑事定罪紀錄,確知求職者過往有沒有相關罪行。

事實上,在香港發生多宗性侵犯及虐兒事件之後,警方一直在考慮「強制」性罪行定罪記錄查核、甚至擴大機制覆蓋面,不過這種做法極具爭議。英美的相關組織都指出,應按不同個案情況予以考慮,而不能籠統地向所有與兒童或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的準僱主披露資料,否則容易陷入一竹竿打翻一船人的窠臼。

香港更應該參考外國做法,詳細說明,什麼罪行、對應什麼行業才需要被查問案底。例如澳洲英國都制訂了相關指引,除了特定的敏感行業外,禁止所有僱主索取僱員犯罪紀錄。即使特定行業需要特別處理,僱主都應在面試之後、初步確認求職者為準僱員,才查詢其刑事紀錄。英國強調,因為求職人士曾被定罪而拒絕提供工作是犯法,除非該求職者被罪犯紀錄局(Criminal Record Bureau)確認為不適合。

括而言之,政府和社會應轉變思維,對更生人士不應只圖簡單化的「隔離」、「排斥」,不能全然漠視更新人士的應有權益。犯過一次錯,不等於會犯一世錯;要防範重犯,就要消除導致惡性循環的根源。每個罪犯的更生情況以及重犯風險都不同,有必要作出全面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