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展懶理機器噪音 高鐵音波震裂樓 政府應收緊噪音管制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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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對噪音並不陌生,在日常生活中幾乎到處都有噪音,而政府部門近年來接獲的噪音投訴更是與日俱增。5月24日「旺角行人專用區」因噪音問題,經多年投訴後,終於被當區區議會通過「殺街」。昨天(6月5日)領展因其青衣街市的抽風系統產生大量噪音被法庭裁定違反《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而被定罪罰款。而事實上,不少市民對噪音法例存有誤解,認為法例只適用於深夜,所以儘管在日間飽受噪音滋擾亦只能啞忍。
另外,現行法例並未把噪音與其他污染法例看齊,所以無論噪音製造者的態度和行為有多惡劣,最多只能罰款了事,而非如其他污染的製造者一樣判處監禁式的刑罰,難收阻嚇的作用。長遠而言,政府及立法機關應考慮修改法例,把噪音污染與其他污染的罰則等同,以收有效監管及阻嚇作用,保障市民不受噪音滋擾的權利。

旺角行人專用區長期被居民投訴是噪音的來源。

政府部門對噪音理解不一 慢跑嘈過高鐵?

目前《噪音管制條例》由警方與環境保護署(環保署)分工執法,警方負責處理鄰里、公共地方、建築、產品及防盜警鐘等噪音投訴,而環保署則負責調查工商業處所及建築地盤的噪音投訴。據環保署的數字,兩個部門於2016年共處理了2627宗投訴,當中近2,500宗僅以警告或勸喻形式處理,超過九成五。而在2,627宗個案中僅100宗根據條例正式檢控及罰款,不足4%。這個數字無疑過低,因為當中不乏多次重犯者或不理會署方發出的「消滅噪音通知書」者,但按照目前法例違反《噪音管制條例》,初次定罪最高罰款額為港幣10萬元,其後每次定罪最高罰款額為港幣20萬元。

而事實上,據環保署的數字,在2016年被定罪罰款者的罰款額實際上是由2,000元起跳。舉例說明,領展旗下的青衣長發廣場的青衣市場通風及冷凍系統在夜間發出過量噪音,滋擾附近居民一事上。署方自2017年1月及2月接獲五宗有關青衣市場噪音滋擾的投訴。執法人員經調查後,證實青衣市場的通風及冷凍系統於晚間發出的噪音超標,遂向業主領展物業有限公司發出消減噪音通知書要求改善。執法人員去年10月再評估噪音,發現系統在晚間發出的噪音仍超出法定上限,違反通知書規定,遂按《噪音管制條例》作出檢控。但最終法庭亦沒有判處罰款上限,而是參考過往判刑案例,僅罰款三萬元。以一宗浪費了大量人力、物力及近兩年時間處理的案件,及態度一直被市民批評為囂張跋扈的領展而言,罰款根本收不到阻嚇作用。

市民對領展之厭惡已不須多講。(資料圖片/陳焯煇攝)
高鐵列車不在噪音監管範圍之內。

事實上,政府各部門對噪音處理問題標準及界線不一。除了環保署及警方按照《噪音管制條例》執法外,不同部門對他們管理的場地及範圍內產生的噪音的標準及定義不一。去年(2017年)11月康文署更改將軍澳南公園規劃,當中將刪去興建緩跑徑的決定。西貢區議會議員陳繼偉質詢康文署決定時,署方竟指「上述設施會有噪音,滋擾鄰近住宅的居民」,令議會嘩然。相反,自高鐵試行後,元朗攸潭美村、圍仔村及碧豪苑一帶的居民每天均飽受高鐵帶來的噪音及震動滋擾,而隨着高鐵試車頻率的增加,部分人家中的地磚和牆壁更出現裂痕。但是,按現行的《噪音管制條例》下,電車及鐵路均屬豁免範圍,所以政府根本無法執法,就算追討賠償,市民很可能只能靠自己舉證。

旺角行人專用區撤銷倒數即將開始,表演者今日如常唱歌。(余俊亮攝)

市民誤解自身權利 政府應盡快修訂噪音法例 與其他污染看齊

另一方面,不少市民均誤信「都市傳說」,以為本港對噪音的規管只適用於晚上11時後。 但事實上香港法例對噪音的管制,適用於任何時間,亦適用於住宅和公眾地方,法例只不過是在晚間以外時間的噪音管制法律,只是針對某些活動例如進行生意業務和使用擴音器材。昨天(6月5日),元朗新街「家農優質果菜」和合財街「招仔記優質果菜」兩家連鎖經營的菜店因在店鋪門前持續使用揚聲器播放叫賣錄音,造成噪音煩擾,在粉嶺裁判法院因違反《噪音管制條例》被定罪,共判罰款17,000元。營運有關連鎖菜店的董事因其轄下店鋪屢次違規亦被判罪成,須負上個人刑事責任而被罰款3,000元。但由於不少市民均不了解自身的權利,所以儘管有不少促銷店均用揚聲器播放「洗腦式」宣傳錄音,不少市民只能「行快步」盡快離開。

問題的根源在於現行法例過於寬鬆,亦遠較其他類型的污染罰則為低,難收阻嚇之效。首先,以罰則而言,現行法例無論噪音製造情況多惡劣或重犯,只能罰款了事,而對重犯者上限僅二十萬元。但其他污染相關的法例如空氣污染或水污染的製造者,初犯者已可被判處監禁刑罰。另外,目前製造大量噪音的行業,就算不在豁免範圍之內,只要事先向環保署申請豁免即可,而無須考慮或承諾其他減音或消音的措施。最後,現行法例豁免範圍太廣,如「在公眾地方行駛的任何其他車輛」都包括在豁免範圍之內,所以儘管這些車輛「開大喇叭」播放音樂或宣傳,市民只可啞忍。所以,作為監管者,政府必須正視噪音管制問題,並把不合時宜的法例作出修訂,將噪音污染與其他類型的污染規管看齊。

交通是噪音的來源之一,卻在豁免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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