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獨佔「暴力權」 比例原則須謹記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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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六(16日)的油麻地超市持刀斬人案,警方開槍撃斃疑兇。從網上流傳的閉路電視片段看來,警員在電光火石間開槍制服疑犯,或可視之為正當、合理之舉,以保護他人免受傷亡。
連同去年11月,警員開槍阻截「鎅刀男」傷人一事,警隊在過去4個多月內,已有兩宗鬧市開槍案。儘管在鬧市開槍實屬困難的抉擇,但警方作為獨佔「合法暴力權」的機關,實有必要提升《警察通例》的透明度,確保所有使用的武力皆是符合「比例原則」,好讓公眾釋除疑慮。

周六早上12時許,油麻地一名男子持刀,斬傷一超市男職員,被警方開槍擊斃。(黃偉民攝)

除暴安良警方有責 惟情急之下或誤判

回顧油麻地一案,警方衝鋒隊在油麻地巡邏期間,發現疑犯持刀跑向北海街方向,其後衝入超市,並斬傷店內男經理,而一名警員在警告兩次無效後向疑犯開槍,擊中其左腹,送院搶救後證實死亡。

事後不少輿論認為,該名警員在情急下作出正確判斷,處理恰當,又援引外國事例,論證本港警方使用武力時已算相當克制。單以油麻地一案而言,警員發出口頭警告不果後,施襲者企圖再揮刀襲擊男職員時才向疑兇開槍,處理方式似是符合警方事後在社交媒體的使用槍械指引:

(a) 保護任何人,包括自己,以免生命受到威脅或身體受到嚴重傷害;或
(b) 拘捕任何企圖逃避警方拘捕的人,而該人屬警務人員有理由相信剛犯了嚴重暴力罪行的人;或
(c) 平息騷動或暴亂。
但必須是在不能以較溫和的武力來達到其目的時,才可使用槍械。

兇刀曝光,男疑犯用一把16吋長利刀斬傷佳寶職員。(王譯揚攝)

當連同深水埗鎅刀傷人案一併理解,警方的使用槍械指引實有模糊之處,值得斟酌。去年11月,一名地盤工人在深水埗地鐵站遭截查時,突然取出一把約長15厘米的鎅刀,並意圖襲警,警員警告無效後開槍把他制服。疑犯左腹中槍令脊髓受損,或致殘廢。

事後深水埗分區指揮官周毅交代案情時表示,警方考慮開槍是因為疑犯亮出「威脅生命的武器」,使其「生命受到威脅」。雖說兩案皆是生命受威脅時的「自衞行為」,但程度之別足可影響警員「當刻有否權力開槍」的關鍵命題。

2018年11月7日,一名西九龍機動部隊女警在深水埗港鐵站內,開槍擊中一名手持𠝹刀的男子,成為首宗女警開槍案。(資料圖片)

在此強調,每名疑犯理應得到法律的公平審訊和制裁,以確保其干犯的罪行將有相應的懲處。但開槍制服或擊斃疑犯,則涉更複雜的問題——疑犯的生存權。換句話說,若以油麻地一例來說,警員在施襲者企圖再揮刀襲擊時,開槍擊斃疑兇,或可有理由地視作因存亡之急,而剝奪疑犯的生存權。相比之下,「鎅刀男」一案卻衍生了三個疑問:一、「鎅刀男」(及其鎅刀)對當刻的威脅會否構成「生命受到威脅或身體受到嚴重傷害」;二、警方是否在「不能以較溫和的武力」來達到其目的(制服疑犯),才使用槍械;三、若真的有必要開槍,警員應瞄準哪個身體部位,方能在執法和疑犯生存權取得平衡。

公權力壟斷「暴力權」 比例原則須謹記

油麻地一案發生後,雖然坊間不少輿論都以外國例子(常是美國)來說明本港警方表演克制,惟此論調僅屬相對概念。若我們以同樣的邏輯,其實亦可推論出「美國比以色列警方克制」、「以色列比中非國家乍得警方克制」的結論,對討論「警方該在何時使用槍械」此一原則性的絕對概念,意義不大。

誠如社會學家韋伯(Max Weber) 所言,政府壟斷了正當使用暴力以維持治安的機關,而其壟斷地位必然經過「正當化」的過程。理論上,雖說警方作為執法機關,有權使用武力,但此亦須符合「比例原則」,即政府所採取的手段對基本權利造成的侵害,與其欲意達成的目標之間,理應有相當的平衡。

2018年11月7日,一名西九龍機動部隊女警在深水埗港鐵站內,開槍擊中一名手持𠝹刀的男子,成為首宗女警開槍案。(資料圖片)

執法人員使用武力時,必須有其權限。現時,即使不同民權組織和立法會議員多番質問警方,警方亦常以涉及行動細節,拒絕公開《警察通例》第29章,即「武力與槍械的使用」章節,市民只能從流出的資料略窺一二,也難免擔憂警員罔顧公眾安全開槍。在公眾知情權的角度而言,不公開、不透明的指引,不但讓民眾難以考究警方使用武力時是否恰如其分,更會影響市民對公權力的監察和信任。因此,在維持警隊專業形象的前題下,當局實有必要清晰交待使用武力的原則,好讓外界釋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