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大媽舞】街坊投訴滋擾 婦女辯稱下半生幸福靠運動

撰文:徐嘉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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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媽廣場舞」熱潮仍未退卻?屯門富泰邨街坊投訴,有一群中年婦女逾半年來每晚都在屋苑範圍大聲播歌跳舞,造成噪音滋擾。警方證實過去半年曾接獲6宗有關報案,惟當區社區主任指,情況至今仍未有改善。
記者日前曾到訪現場,其中一名婦女表示,她們並不是在深夜跳舞,也沒有跳太長時間,近日已調低音量,不可能不用擴音機跳舞。「我哋下半生幸福就係一個鐘頭嘅健身運動入面。」惟附近居民表示,只是跳舞並沒有問題,但非常不贊同一邊跳舞,一邊用擴音機播歌。
攝影:徐嘉蒓

每晚播歌大跳廣場舞 警方關注

「匯政衞言」富泰社區主任何國豪向《香港01》表示,早前接獲街坊求助指,在屯門富泰邨有最多十名中年婦女,每晚8時至10時定期在逸泰樓及寧泰樓地下休憩地方跳舞,並用擴音機播放八、九十年代的流行快歌。何國豪表示,情況維持超過半年,音樂聲量大,對街坊造成滋擾,「五層高都聽到佢哋啲音樂,嘈到閂晒窗都聽到。」

他指,街坊已多次向管理處、房屋署投訴,甚至報警。他亦曾致函警方投訴,警方回覆指,十分關注富泰邨近寧泰樓公園一帶的噪音問題,已轉介予房屋署及環境保護署跟進,亦會加派巡邏及採取適當行動。不過,情況仍未見改善。他說,雖然婦女曾經短暫離開兩星期,沒有再跳舞,但不久後又再「出沒」,也未見政府部門有進一步行動,擔心情況會持續。他認為婦女是「明知搞到人仍繼續跳」,希望她們能轉到鄰近社區會堂跳舞。

最高峰時期,有八名中年婦女一同跳舞。

跳舞一小時 聲浪有減少

記者日前曾到訪富泰邨現場觀察。約在晚上八時半,有三名女士先抵達寧泰樓至逸泰樓地下乒乓球桌休憩位置。她們使用平板電腦播放「廣場舞」片段,再用藍牙擴音機播放具中國曲風的「洗腦」快歌。當中一人負責領舞,其他人跟隨動作,及後再有多名中年婦女加入,當晚一共有八人一同跳舞。約在九時半,跳舞活動結束,她們停播音樂,坐在乒乓球桌上休息。

現場所見,在逸泰樓公園、寧泰樓大堂及平台位置,會隱約聽到音樂,聲量不算太大;但若走近乒乓球桌位置,聲浪則較大。記者曾用多個噪音測試手機應用程式量度聲浪,剛開始時,聲量平均約40分貝,而一小時的跳舞過程中,聲量最高未有超過70分貝。

採訪期間,社區主任舉機拍照,婦女指罵,雙方擾釀近十五分鐘。(圖片由受訪者提供/圖片經處理)

婦女不認為行為滋擾

負責領舞的女士表示,她們已在同一位置跳舞十多年,認為作為屋邨居民,有資格享用公共設施。她又指香港空間不大,有人的地方自然有噪音,加上她們並非長時間、或在深夜跳舞,認為街坊投訴屬不合理。「一個鐘頭(八時半至九時半)運動都唔俾我哋做,人生仲有咩樂趣,我哋下半生幸福就係靠運動。」

對於投訴指聲浪過大,她指,警方兩個月前曾勸籲她們調低音量,及後已轉為使用小型擴音機播歌,聲量也沒有超標,不可能再退讓,不使用擴音機跳舞。「差人都話冇資格唔畀我哋做運動,我哋又唔係唔正規,(警方)都只能調解。」

在訪問期間,社區主任一度舉機拍照,婦女指罵他沒有權利拍照,社區主任及後報警。婦女情緒激動,指罵社區主任及記者約十五分鐘後離去。

街坊冀能互相退讓

鄰近跳舞位置、住在逸泰樓中層的林先生認為,若然婦女只是跳舞並沒有問題,但非常不贊同一邊跳舞,一邊用擴音機播歌。因為單位非常「應聲」,每日持續播放難聽又嘈吵的音樂,對在家休息、食飯的居民有影響。「一聽到音樂就會講『唉佢哋又黎喇』,覺得好無奈,又冇辦法解決,唔通掉嘢落樓鬧佢哋咩。」他希望婦女能提早至下午六時半跳舞,不要居民在放工、放學後作滋擾。

居住在寧泰樓高層的鄭先生和太太則表示,單位並非座向公園,即使聽到音樂,也不算非常嘈吵。他們指,以往跳舞音樂聲量較大,現時已經收細,認為只要跳舞時沒有阻礙行人通過,並於晚上十時前結束,則問題不大,「本身唔早訓,可能早訓嘅影響較大。」

而住在仁泰樓的周生表示,雖然住所距離較遠,但也聽到音樂。他曾向婦女提議將喇叭面向空曠位置,但遭拒絕,認為雙方需要互相體諒。「大家文化有啲出入,播嗰啲歌有啲煩厭。」

過去半年6宗有關報案

警方回覆《香港01》查詢時表示,屯門分區於去年7月至12月期間,共接獲6宗報案,涉及富泰邨寧泰樓一帶有關跳舞播歌的噪音投訴,亦於去年11月接獲一組織投訴有關情況。屯門分區有採取行動,包括派員加強寧泰樓一帶的巡邏,並向相關人士作出勸籲或口頭警告,並將有關噪音投訴轉介相關部門跟進。 警方表示,會繼續與相關部門留意有關情況,及根據香港法例第400章《噪音管制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噪音管制條例》
香港法例400章《噪音管制條例》中,有管制住用處所及公眾地方發出的噪音。住用處所或公眾地方發出的噪音包括:源自住用處所內的電視機、冷氣機或狗隻等的噪音,以及源自公眾地方的收音機、小販或揚聲器等的噪音等。
條例管制在晚上11時至翌日上午7時、或在公眾假期,發出這類性質的擾人噪音。當局亦被賦權管制於日間或夜間在住用處所或公眾地方內發出的某些噪音。當局指,條例第4及5條所管制的噪音來源,因有其特性,故不適宜用具體確定的可接受噪音聲級或量度程序來評估其程度。一如其他國家,住用處所及公眾地方發出的噪音是由警方根據當時情況,認為噪音構成滋擾時,才加以處理。
而觸犯有關條例,最高可被判罰款一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