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牌督察看錯燈重創女途人 獲助理處長等求情 判社服令拭淚

撰文: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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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男督察,剛考獲車牌3個月,持「P牌」駛其私家車回家時,聲稱在思考案件,把行人過路綠燈看成交通燈照開車,從而撞向的士並輾轉撞到一名正在等巴士的女途人,女途人當場門牙飛脫,下身亦重創須截肢及出現「長短腳」。督察堅稱只是不小心,經審訊後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成,求情一再要求判緩刑,亦呈上助理處長信函要求輕判。法官黃國輝早前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案件今(1日)於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黃國輝接納被告有極大悔意,認為判處社會服務令合適,判被告法定最高時數的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停牌2年及須自費參與駕駛改進課程。被告聞判在犯人欄拭淚。

被告姚新燊(28 歲,報稱警察)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成,指他於 2023 年 6 月 5 日在旺角彌敦道與旺角道交界危險駕駛,引致馮姓女事主身體嚴重受傷。

被告姚新燊早前被裁定危險駕駛罪成。(資料圖片)

辯方再求情再指被告在警隊有卓越表現

辯方進一步求情指,被告有強烈的責任感及承擔,在警隊中有相當卓越的表現,多名上司及同袍都支持被告,反映其表現優異及受愛戴,且被告對工作充滿熱誠,受高度讚揚,為人勤力自律,對本案真誠後悔,今次的事件對被告而言是相當大的挫折。

強調是無心之失非故意衝紅燈

辯方指,被告是無心之失,非故意去衝紅燈,其駕駛方式「遠遜(合理駕駛水平)」的程度亦屬輕微,若然判監,算是毀滅性的刑罰,且被告已被拘押35天,對他而言已是相當沉重的教訓,對社會亦已構成阻嚇。辯方稱,被告在親自撰寫的求情信中,真誠地表達內心痛苦,字裏行間態度誠懇殷切。辯方強調,求情並非為了逃避責任,希望法庭給予被告彌補錯誤的機會去回饋社會。

官接受被告有極大悔意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國輝指,被告在任職警察期間,曾40次受到指揮官嘉許,有相當悔意,其社會服務令報告內容正面,指出被告有極大的悔意。雖然被告是審訊後定罪,但他對證人證物等並無爭議,辯方爭辯的議題亦僅是否屬於危險駕駛,且本案的主要證據是來自被告的車輛,法庭認為判處社會服務令合適,遂判處被告法定最高時數的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停牌2年及須自費參與駕駛改進課程。

被告姚新燊意外發生時向警方講述情況。(資料圖片)
女途人被撞致右腿骨頭外露,門牙拋出,至今仍要以輪椅助行。(陳永武攝)
被撞的士車頭及車尾位置均損毀。(陳永武攝)
被撞的士車頭及車尾位置均損毀。(陳永武攝)

意外時有充足照明路況完好

案情指,事故時下着微雨,路面濕滑,但有充足照明,路況亦完好。被告沿旺角道第三及四線之間駕駛其私家車至彌敦道路口時「衝紅燈」,撞向一部的士的車尾,令其打滑旋轉,再撞向護欄及一名正在等車的女途人。

事主意外後須截肢及出現長短腳

女途人即送往伊利沙白醫院治理,醫療報告顯示,女途人的右腿開放性骨折並有骨頭外露,另外其右股骨、右脛骨和腓骨骨折,須進行緊急手術,以清除污染及對其右下肢進行外固定術。女事主早前出庭作供指,她因意外須截肢及出現「長短腳」,意外亦令其小腿骨受傷及門牙抛出,進行了4至5次手術,至今仍覺肺被壓著及呼吸不順。

被告辯稱駕駛時在思考案件

被告警誡下承認,事發前3個月才考獲車牌,有3個月的駕駛經驗。案發時不小心把綠色行人交通燈看錯成車輛交通燈,亦不熟悉案發地點的街道。他自辯時透露駐守黃大仙區,案發前數天,鑽石山發生疑無差別斬人事件,他亦有派到現場協助,另外他亦在處理販毒案,駕駛時在思考而分神,強調只是不小心。

助理處長等聯署要求法庭輕判

被告罪成後還押,他撰寫求情信稱十分後悔,並稱審訊時亦不敢望向事主,然而仍望法庭判他緩刑,或社會服務令。他亦呈上多封情信,包括助理處長等上級聯署的信函,指社會需要熱心助市民的警察,又指被告可以其經驗提醒市民注意交通安全,希望法庭輕判。

案件編號:DCCC6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