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士司機涉姦9歲托管女童囚11年 上訴得直 案件毋須重審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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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士司機和妻子多年前受託照顧一名9歲女童,他涉趁妻子不在家時,藉詞檢查女童的身體,把她強姦。其後,司機又涉把下體壓女童的臀部。司機經審訊後,被裁定強姦和非禮兩罪罪成,遭判囚11年。他就定罪提出上訴,上訴庭法官早前裁定他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和判刑。上訴庭今(10日)頒判辭解釋理據,指事主在事發後6年,向當時女友和警員透露幼年被性侵,而原審法官指引陪審團時,錯誤把該些投訴視為「新近投訴」,以評估事主證供是否可信,此構成重大不當。而控方表示,不會就案件申請重審。
孔姓上訴人原被控於2016年的夏天,在屯門某單位強姦和非禮案發時9歲的X。
控方案情指,上訴人於2016年時,趁單位只有他和X時,著她入房,問:「係咪大個女?」然後稱要替她檢查身體,脫去其衣物。上訴人幫X蓋上被子,其後他鑽進被窩內把她強姦。她當時感到下體很熱,長大後才意會到當時上訴人射精。約1星期後,X在廚房罰抄,上訴人入廚房時把下體壓在她的臀部,她隨即縮開。
至2022年8月,15歲的X情緒崩潰,向女友提及年幼時被強姦。她翌月和朋友飲酒時,透露想跳樓輕生。朋友制止她並代為報警,警員送她到醫院,期間她向警員透露被強姦的事。
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不應指引陪審團 以涉案投訴考慮X證供的可信性
上訴方質疑,原審法官游德康錯誤接納X向女友和警員講述被性侵一事,屬「新近投訴」,並錯誤引導陪審團,以該些投訴評估X證供是否可信。
上訴庭法官指,控方引用該些投訴的證據時,需要解釋引用的原因,辯方則有權反對,但本案未有進行該程序。此外,X是在事發6年後,情緒不穩下作出該些投訴,不應被視為「新近投訴」,而原審法官亦不應指引陪審團,以這些投訴考慮X證供的可信性。上訴庭認為,此構成重大不當,因此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而控方表示不會申請重審。
案件編號:CACC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