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住戶指女兒只是「掛名」業主 不滿遭收回公屋單位申司法覆核

一名六旬婦和女兒居於葵涌葵芳邨的公屋單位多年,至女兒婚後搬出單位,但未有除名。其後,女兒疑做「掛名」業主,替其丈夫持有物業,但未有告知六旬婦,加上認為自己非真正持有物業,因此未有申報。房委會去年發現六旬婦女兒持有物業,向她們發出搬出通知書,收回公屋單位。六旬婦向上訴委會員提上訴,亦被駁回。六旬婦指已提交文件證明涉案物業是女婿出資購入,其女兒不是實益擁有人,但房委會和上訴委員會均未有考慮此事。她本周三(30日)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他們的決定。
申請人為麥麗華,答辯人為房委會和上訴委員會(房屋),申請人的女兒張嘉欣列明利害關係方。
女兒搬出公屋單位 未有除名
申請書指,申請人和女兒原居於葵芳邨葵信樓一個公屋單位。她的女兒在2009年結婚後,搬出該公屋單位,但未有除名,並間中返回該公屋單位留宿。此外,申請人的女婿於2010和2019年,分別出資購入兩個物業,其中2019年的物業是用作投資。
為了節省印花稅,他於2019年買樓時,以其妻子、即申請人女兒的名義購買,而申請人女兒未有把此事告知申請人。由於申請人女兒認為自己並非真正持有物業,遂於2020、2022和2024年就入息及資產申報時,未有披露持有該物業。
申請人指女兒只是「掛名」業主 房委會和上訴委員會都未有考慮
至2024年8月,房委會發現申請人女兒持有該物業,其後去信申請人,指她和女兒申報時作虛假陳述,申請人此時才得知女兒持有物業。房委會並於同年10月底,發出搬出通知書。申請人向上訴委會員提上訴,委員會於本年3月駁回其上訴。
申請人指,已向房委會提供文件,證明女兒只是「掛名」業主,其女婿才是出資購買該物業的人,而申請人亦不知道女兒做「掛名」業主。惟房委會和上訴委員會都未有考慮,錯誤認為申請人的女兒真正擁有該物業。
申請人要求法庭頒令,推翻房委會和委員會的決定。而在法庭裁決前,申請人要求法庭頒發臨時禁制令,禁止房委會收回其公屋單位。
案件編號:HCAL1033/2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