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召小姐愛愛!傳播妹留下「觀戰」稱遭性侵 他喊冤枉結果這樣

台中1名男子聘請1名傳播小姐(俗稱「傳播妹」)做伴遊長達17小時,其間男子找來另1名小姐提供性服務,傳播妹自願留下「觀戰」,男子曾詢問她是否想加入做「多人運動」,但傳播妹拒絕。男子事後向傳播妹付3.6萬新台幣(約9,000港元)報酬,卻遭對方控告性侵。
案件經一審時,法官裁定證據不足,宣判被告無罪,但控方不服提出上訴,法官認為原告口供反覆,缺乏補充證據,於是駁回上訴,案件維持原判。

原告聲稱工作範圍不包括性交易
台媒於今年5月報道,案件在台中地院進行一審,原告擔任傳播小姐,過往曾經服務過男被告,她聲稱其工作內容是陪同客人唱歌、飲酒和聊天,1小時收費大約2,000新台幣(約500港元),「親吻看意願,但不包括性交易」,而性交易最少是4至5小時,收費3萬至4萬新台幣以上(約7,500至1萬港元)。
傳播妹指控被告性侵
2023年10月7日凌晨3時41分,男被告透過經紀公司要求原告前往旅館陪伴,繼而一起出遊,下午一度換房,被告另叫1名可以提供性服務的小姐上門。由於男被由於不滿該名小姐,所以支付小費要求對方離開,而原告人當時疲累入睡,遭被告性侵得逞,她痛醒求救,甚至與對方動武,最終晚上9時45分逃離旅館。
原告人於收到當天17小時3.6萬新台幣(約9,000港元)費用,她回家梳洗後通知經紀公司遭性侵,案發2天後前往醫院驗傷和提告。
被告另召小姐上門性交 原告在旁觀戰
男被告否認犯罪,表示傳播妹原本就有提供親嘴、抱抱等肢體接觸的服務,他承認曾叫過另1名小姐上門提供性服務,而當時原告不願意離開,他詢問「是要3P嗎?」,但原告人回答「我留在旁邊吃瓜不好嗎?」,於是讓她在旁「觀戰」。
原告被告無發生關係 事後正常互傳訊息
性交易結束後,原告和被告有親密接觸,讓他誤認原告願意進行性交易,但她最終拒絕,所以被告放棄,當晚7時要求原告離開,但她拖到晚上9時許才離開,被告認為原告是想收多錢,最終目送她乘搭的士離開。被指指原告離開時表現輕鬆,沒有向櫃檯職員求助,他隨即開車回家,雙方事後互傳訊息,表現正常。
案件一審 法官提出質疑判無罪
法官認為,原告在協助警方調查和在庭上作供時,內容有多處矛盾,例如她最初表示「驚醒時被告正在進行(性侵)」,之後改口稱「懷疑是被性侵」,而且多次使用「推測」、「應該是」等字眼,無法明確交代到案發經過。
加上案發當日她沒有即時報案,雖然在其胸圍和內褲上發現帶有被告DNA的精斑,但無法證明到是否強迫進行性行為,未能排除精液可能來自非性交行為,例如自慰或其他人協助清潔後才遺留,所以判處被告無罪。
控方上訴 法官維持原判
控方不服,因而提出上訴,案件在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則進行二審,法官翻查醫療報告,發現原告全身沒有明顯外傷,和原告聲稱雙方曾經拉扯的說法不太一致,加上原告案發後沒有即時責備被告,反而和對方正常傳訊,未能提供足夠證據支持性侵指控,法官亦認為一審時已考慮到所有證據,沒有不當之處,於是駁回上訴。
(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