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男涉向小學女生淋液罪成 求情稱女童只是少少驚嚇 被判囚3個月
6歲小學女生於前年在學校門外遭人淋潑橙紅色液體,警方調查時發現,女童的外祖父及母親亦在較早前遭襲擊。三名涉案男子經審訊後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今(17日)在區域法院判刑。辯方求情稱,女童受傷輕微,只是有少少驚嚇。惟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指,女童手無寸鐵、毫無防備,理應無憂無慮,且其父母將女兒送上校巴亦應感到安全,但卻遭被告襲擊。X雖無受嚴重傷害,但卻要停課一星期,可見他們因而感到不安、焦慮,此乃加刑因素,終判3人各囚3個月。
本案的3名被告:李培耀(28歲,地盤工人 )、張富傑(33歲,餐廳東主)及陳效智(47歲,運輸工人),被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成,指他們於2020年10月22日,在沙田大圍一間小學外襲擊女童X(事發時6歲)。李另面對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及普通襲擊罪,早前分別被裁定表證不成立及罪脫。
求情指X受傷輕微 只是有少少驚嚇
辯方求情指,李培耀與女友育有一名3個月大的女兒,女友更患有產後抑鬱。李另自言已為人父,明白己所為對X父母的影響,願向X作出物質上的賠償;張富傑亦自言感到悔疚,其經營的餐廳亦因還柙而面臨倒閉;陳效智的父親則早前完成了前列腺癌手術,母親患有糖尿病,陳望能早日出獄照顧父母。辯方另指,張當日是向X背後潑液體,X受傷輕微,只是有少少驚嚇,望法庭能輕判。
法官判刑指,本案嚴重之處在於受害人為年僅6歲的女童,X當日從校巴下車走向學校時,卻遭被告淋以酒紅色液體,除了X受到驚嚇外,周圍的人亦受到影響。再者,X的父母將女兒送上校巴,理應感到安全,但他們在事後卻要X停課一星期,明顯存在不安、擔憂情緒。
官指X無可能與他人結怨 各被告意圖襲擊X 向其外祖父施壓
法官續指,X無可能與任何人結怨,必然與因認人質素而脫罪、涉及X外祖父的意圖傷人罪有關,眾被告意圖襲擊X向其外祖父施壓,故判刑時亦應加以考量。另眾被告清楚知道X何時及如何上學,必然有預謀、精心策劃,參與者至少4人。其中3名被告積極參與,雖然淋液體時間短,但他們當天早於7時便集合,分頭行事,直至犯案後逃走,歷時1個小時。
法官最後指,X作為一名上學小童,手無寸鐵、毫無防備,理應無憂無慮,不應受到如此襲擊,法庭有責任保護年幼兒童,最終考慮到案情的嚴重性、X未有受傷,判3人各囚3個月。由於法官不認為辯方所指案件出現不合理延誤,遂沒有進一步刑期扣減。
案件編號:DCCC 37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