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遭妹夫性侵!她哭訴︰腹部沾滿DNA  2次審理被告1原因維持無罪

撰文:田中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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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新北發生懷疑性侵案。1名女子聲稱遭妹夫性侵,對方更在其腹部射精,令她沾滿妹夫的DNA,其後生活完全失序。案件經過2次審理,法官認為受害人事前事後情緒一樣,連家人都沒有發現她有異樣,而其腹部採集到的男性Y染色體DNA僅顯示「不排除來自被告或其同父系血親」,而且無法判定體液種類和形成方式,無法直接證明和性侵行為有關,因證據不足,法官裁定被告無罪。

原告稱遭妹夫性侵,對方射精射在其腹部位置,令她沾滿DNA。(AI生成圖片)

原告哭訴遭性侵︰妹夫射精到腹部

台媒於今年1月報道,原告聲稱,2023年仍和家人同住,妹夫趁機在住所客廳向她作出恐嚇,威脅若不配合,將對其家人不利,隨後將她帶到父親房內撫摸,最終性侵得逞,並射精到其腹部位置,令她沾滿對方DNA。

原告表示,事後有心理創傷和感到恐懼,導致生活失序,最終向父親和前夫透露事件,案件因而曝光。進行一審時,法官認為證據不足,裁定被告無罪。

一審判無罪 檢察官上訴至高等法院

檢察官上訴至高等法院,強調原告口供前後一致,其前夫亦曾當面質問被告,對方不但沒有否認,而且回應「做都做了,不怕你知道」。另外,檢方提出身心科診斷書資料,認為原告確實受到重大情緒創傷。

案件經過2次審理,法官都裁定被告無罪。(AI生成圖片)

家人口供和檢方主張出現落差

法官經審理後卻認為,原告胞妹和父親在法庭上的口供,和檢方主張出現明顯落差,他們均證稱,被告遭到質問時,態度激動和否認指控,父親更表示,案發後未能觀察到女兒生活明顯失序的情況。其他家人作供時均表示,被告與原告前夫平日相處融洽,甚至曾經帶同原告前夫外出打工,日常聚餐和娛樂費用通常由被告負擔,和檢方聲稱的緊張或對立關係並不相符。

無法判定體液種類和形成方式

物證方面,雖然鑑識人員在原告腹部採集到男性Y染色體DNA,結果顯示該檢體「不排除來自被告或其同父系血親」,無法判定體液種類和形成方式,無法直接證明和性侵行為存在必然因果關係。法官認為,雙方長期同住,在日常生活中,有可能因接觸共用物品而留下DNA痕跡,鑑定結果不足以成為有力證據。

法官再次裁定被告無罪

法官強調,刑事案必須證據確鑿,才能判處被告罪成,同樣適用於今次案件。法庭不能單憑原告單方口供、創傷反應或存在疑問的間接證據,就認定被告有罪,原審裁決有理,檢察官上訴理由不成立,所以駁回上訴,維持被告無罪。

(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