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歲女擅自外出玩耍 遭母用衣架抽打兼從2樓推落街 官判緩刑惹議

撰文:崔易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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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發生嚴重傷害兒童案件!當地十堰1名母親發現7歲女兒未經同意擅自離家,怒極在街頭尋找,其後將女兒帶返家中並反鎖睡房內,先用塑膠衣架瘋狂抽打,其後因不滿女兒出言頂撞,竟在情緒失控下,將女兒抱上睡房窗台,從2樓將女兒推落街,導致她頭部重創、多處骨折。涉案母親日前被當地法院裁定故意傷害罪成,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判決曝光後引起公眾廣泛關注。

湖北1名7歲女童未經母親同意擅自離家外出。(AI圖片生成)
母親獲知年幼女兒離家,四處尋找後在街頭尋獲女兒。(AI圖片生成)

尋回女兒帶返家衣架抽打 失控從2樓推女兒落街釀重傷

《中國裁判文書網》的公開刑事判決書披露案件詳情,事發於今年3月2日下午,被告人王某(化名)因7歲女兒擅自外出玩耍,經四處尋找後在街頭尋回女兒,母女當場頭爆發口角。王某把女兒帶返十堰市茅箭區的租住單位後,盛怒下強行將女兒扯入睡房並反鎖房門,隨手拿起塑膠衣架狂抽打。

王某怒氣未消,強行將女兒扯入睡房並反鎖房門,隨手拿起塑膠衣架抽打女童。(AI圖片生成)

女童捱打時因疼痛與恐懼而出言頂撞,王某聞言後情緒完全失控,竟一把抱起女兒放到睡房窗台上,狠心將她從2樓推落街。女童直墮1樓的水泥地面,頭部及身體多處骨折重創,當場大量出血。

女兒墮樓後,王某與趕回家的丈夫見事態嚴重,隨即將重傷的女兒送往醫院搶救。(AI圖片生成)

女童送ICU列「重傷二級」 母親翌日被捕

女兒墮樓後,王某與趕回家的丈夫見事態嚴重,隨即將重傷的女兒送到醫院搶救。女童需入住深切治療部(ICU),經法醫鑑定,其頭部等重要部位的損傷已構成「重傷二級」,按內地法醫標準,即達到危及生命或致殘程度。

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區分局接報介入調查,王某事發後一直在醫院守候女兒,翌日被到來的公安拘捕,她承認推女兒落樓,並在庭上認罪。

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區分局接報介入調查,翌日在醫院拘捕涉案的王某。(AI圖片生成)
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AI圖片生成)

法院視「家庭內部糾紛」 被告獲輕判緩刑

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不過,法官在判詞中指出,案件是由「家庭內部糾紛」引發,考慮到王某在事發後有協助將女兒送院搶救,其親屬代為全額賠償醫療費用,並獲女童其他監護人(家屬)出具諒解書(內地司法常見的減刑情節,即家屬書面求情表示原諒),加上被告認罪,綜合考慮其悔過表現,認為判處緩刑對所在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遂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屬刑期規定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第2款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法定刑期為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屬法定最低刑並適用緩刑,法律上並非「法外開恩」,但爭議在於「家庭內部矛盾」能否成為從輕發落的理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量刑應綜合考慮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緩刑適用需滿足「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危險、宣告緩刑對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等4項條件。

案中的母親表現出深表悔意,家屬亦為她求情,法院認定被告認罪、賠償並獲諒解,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但外界仍有評論認為刑罰太輕,將嚴重暴力傷害定性為「家庭內部矛盾」,可能弱化對兒童人身權的保護,傳遞「家務事可從輕」的錯誤信號。事實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要求締約國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保護兒童免受一切形式的身心暴力,包括家庭內暴力。中國早於1992年批准該公約,因此,本案的討論不應止於個案量刑,更應推動社會對「兒童獨立人格權」與「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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