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案提審:增監護人中止制度和國家監護規定

撰文:彭琤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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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周一(21日)起在北京召開,將在近6天的會期內審議多部與內地社會民生密切相關的重磅法律。其中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堪稱大修,新增網絡保護和政府保護兩章,條文也從72條新增至130條。
值得關注的是,修訂草案特別就未成年人的監護責任做出相應的規定,專門增加了監護人中止制度和國家監護規定。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21日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新華社)

明確列舉監護禁止行為

據悉,此次修訂草案則細化了家庭監護職責,具體列舉監護人應該做的行為和禁止行為。據草案第14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的監護職責包括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照顧,關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教育、引導未成年人以及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等。草案第15條則明確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虐待、遺棄、暴力傷害未成年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失學、輟學、沉迷網絡等。

新增國家監護規定

而在草案的政府保護專章中,也專門增加了國家臨時監護和長期監護這一規定。據草案第86條,對於監護人不履行或者因故不能履行監護職責,且短時間內無法指定或者不適合委託其他人代為照護導致未成年人無人照料等情況的,應由國家對其進行臨時監護。

而據草案第87條,父母死亡、失蹤且無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父母無監護能力且無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等情況的,應該由國家進行長期監護。

內地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針對家庭教育、國家監護,以及司法對家庭監護的司法保障都作出了具體規定。(資料圖片/視覺中國)

明確涉性侵虐待將被撤銷監護資格

在草案的司法保護專章中也對家庭監護責任做出了相關規定:對於不履行監護職責或嚴重侵害被監護人的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司法機關中止或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據草案第99條,怠於履行監護職責導致未成年人處於危困狀態的;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的;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的;具有以上情形之一且經教育不改正的,人民法院將中止其監護人資格,由國家進行臨時監護。

據草案第101條,性侵害、出賣、遺棄、長期虐待、嚴重暴力傷害未成年人的;中止的監護人資格被恢復後,再次出現符合中止監護人資格情形的,將由人民法院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有內地政法學者認為,這次草案修改涉及到20多個條款與監護相關,基本構建了以家庭監護為主,以國家監護為輔和兜底的完整的未成年人監護體系,對於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是否全面履行了監護職責有明確的指向意義,也更加有利於識別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是否就監護職責履行到位。

(南方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