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張曉明:里程碑、新標誌、守護神、轉折點

撰文:王兆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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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會於6月30日以全票通過《港區國安法》和納入《基本法》附件三,港府正式刊憲《港區國安法》,法例正式在香港生效和實施。
今天(7月1日)早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新聞發布會,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和國務院港澳辦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張曉明介紹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有關情況。
張曉明在記者會上表示,國安法是一份給香港特區的「生日禮物」,是「里程碑、新標誌、守護神、轉折點」。
張曉明談及勾結外國勢力的具體主要是兩類方式,一類是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即通常所講的間諜罪的表現方式,再一類是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方式的支援。
此外,對於國安法規定引發對政府或中央人民政府產生憎恨情緒」,張曉明舉例說,有人造謠説香港太子站發生打死人事件,把社會不滿情緒集中指向香港警方,子虛烏有的事情。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發布會上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高票通過,一致贊成,充分代表了人民的意志,充分反映了全國各族人民包括香港同胞的心聲和意願。

沈春耀說,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和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精神的重要舉措、關鍵步驟和重要的立法任務。這部法律的公佈施行將有效地維護國家安全,有效地防範、制止和懲治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堵塞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存在的制度漏洞。這部法律的公佈施行,對於新形勢下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確保香港長治久安和長期繁榮穩定,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國務院港澳辦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張曉明。

張曉明說,我們等待香港基本法23條立法已經等了整整23年,終於等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頒布實施,這真的可以説事有必至、理有固然,它既是歷史的偶然,也符合事物發展規律的必然。

他稱,這部法律是一國兩制事業的重要里程碑。他說,這次全國人大此次制定這部法律,是中央處理香港事務最重大的舉措。這部法律是《基本法》之後,中央為香港專門制定的第二步法律,這部法律把一國兩制的原則和底線進一步法律化,築牢香港防控國家安全風險的制度屏障,對一國兩制行穩致遠有深遠影響。

張曉明又指,這部法律是中央完善一國兩制方略的新標誌。這部法律是落實中共十九屆四中全會部署的重要舉措,標誌著中央更加注重治港制度的頂層設計、法治思維,更注重標本兼治、剛柔相濟,更注重憲法和基本法賦予中央的權力,並和香港局勢緊密結合,把握香港局勢發展的大方向和主導權。

他還稱,這部法律是香港繁榮穩定的「守護神」。他稱,香港被英國管制一百五十多年,真正出現繁榮局面,是上世紀八十年代以後,其重要啟示就是,香港依託內地,連接世界,以自己獨特地位和優勢服務於國家改革開放和建設,形成和內地的良性互動,對相關的繁榮穩定至關重要。若任由反中亂港勢力興風作浪,把香港變成對內地滲透顛覆的基地,這對相關是禍不是福,只會毀掉香港的繁榮穩定和市民福祉。這部法律會發揮香港繁榮穩定定海神針的作用。

張曉明又表示,這部法律是香港發展重返正軌的轉折點。他說,此前在香港曾聽取相關人士意見,包括工商界、教育界人士都對去年的動盪心有餘悸,而相信這部法律出台可以安撫人心。他說,國安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23週年時收到的生日禮物,未來一定會不斷地顯示出它彌足珍貴的價值。

央視記者提問。

中央廣播電視總台央視提問:全國人大常委會僅用一個月時間就完成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立法和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工作,請介紹一下這部法律的立法程式,立法過程中是否聽取和徵求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方面的意見?

沈春耀:這次全國人大、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作出《決定》出臺法律,確實很有特點,正如提問所説前後一個多月時間,在一個較短的時間內完成了「決定+立法」的決策部署。有這樣幾個因素非常重要:

第一,有廣泛的立法呼聲。王晨副委員長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對有關決定草案作説明時,也表達了這樣一個意思:全國人大決定出臺之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將積極推進相關立法進程,推動解決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存在的制度漏洞,加強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法機構、執行機制和執法力量建設,確保有關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有效實施。大家可能有印象,在一個多月前,在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和社會各方面都有呼聲,就是加快制定出臺相關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從事法制工作的有關部門,在這前後收到、接到、聽到各方面的呼聲也非常多。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批准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也就是栗戰書委員長在大會上作的工作報告,對今年的立法工作也提出了明確要求,要加快相關立法進程。所以一段時間以來,全國上下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各界人士都有這個呼聲和願望,這是第一個重要的因素,有廣泛的社會共識和立法訴求。

第二,有紮實的工作基礎。採取「決定+立法」的方式分兩步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工作是一個整體和系統工程。第一步,全國人大作決定的過程中,實際上是同步研究起草相關法律,「決定+立法」兩個聯繫非常緊密,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的有關文件都能夠顯現出來。大會決定的説明中明確提出了對這項工作的總體要求,包括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的總體要求和應當遵循把握好的五項重要原則。還有通過的決定,一共有七條。這些基本點,也就是新的制度安排的基本點,在大會期間已經充分體現。第二步,立法。這是貫徹落實大會有關決定的必然要求和關鍵環節、組成部分,也可以説是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精神要求,通過法律全面貫徹、充分體現和展開。所以從工作基礎上看,走第一步同時也在考慮第二步。

中央和有關部門組織精兵強將、法律專家,包括對香港法律非常熟悉的專家,這樣一個工作團隊集中力量在較短的時間內完成了法律草案的文本。這也是集思廣益、群策群力的結果。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在這個過程中有這樣一些時點。在草案形成之前,無文本的聽取意見、徵求意見。在草案形成之後,有了法律案文,也通過多種方式和渠道聽取意見。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過程中,也是通過多種方式和渠道聽取意見,包括中央港澳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同志、主管部門、人大的法制工作機構,包括香港中聯辦,在前方的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在北京、深圳、香港,在我上面提到的多個環節上,無文本、有文本、人大常委會審議過程中,都是注重聽取各方面意見,特別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方面的意見,行政長官、有關的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建制派代表人士、港區全國人大代表、港區全國政協委員和部分省級政協委員、法律界人士,還有社會各界,不限于法律界,經濟、教育、工商等各界人士的意見。這是這次法律草案審議形成過程中一個很重要的特點。

第三,全國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治建設的一項重要立法議程,包括人大會議和隨後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進程,根據《立法法》的有關規定調整工作安排,加快推進相關立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有關法律案,一般有三審的、兩審的、一審的,情況不同。按照《立法法》第30條規定,兩審後的有關法律案,如果各方面意見比較一致,可以提請表決。所以這次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是經過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第20次會議,這兩次會議的審議,完成了這項立法。

一般的法律草案在一審之後,通過中國人大網法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按照《立法法》第37條規定,由委員長會議決定不公開的也是可以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立法有它的特殊性和敏感性,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委員長會議決定,這部法律沒有採取向社會全文公開法律草案徵詢社會各界意見的方式,而是採取通過多種渠道和形式來聽取、徵求有關方面的意見,特別是香港有關方面的意見,還有幾十家中央和國家有關機關、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臨近港澳的有關地區設區的市,通過內部徵求意見。此外,還有有關專家和學者的意見。所以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環節也是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自身在審議和前後工作過程中方方面面的意見。所以這部法律凝聚了各方面的共識,體現了黨中央的精神,反映了全國各族人民包括香港同胞的意志和心願。從制定過程來看也是完全符合我國立法的法定程式。

這部法律之後還有一個工作,剛才也提到了,就是將新制定的法律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這也是全國人大決定和香港基本法都有規定和要求的。一個很重要的程式就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決定把有關法律列入附件三之前,要徵詢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這也是一個重要的渠道,聽取香港社會各界人士包括政府的意見,當然是在比較短的時間內完成,都是在6月30日之前完成。所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和有關決定都是嚴格按照我國的法定程式進行的。

塔斯社記者提問。

俄通塔斯社記者:最近一些國家發佈了社評稱,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是一種違反一國兩制原則的舉措,請問他們這個説法有道理嗎?那些國家還發出威脅,説未來中國一定會受到嚴重制裁,請問你們對此有何評論?

張曉明:首先要指出的是,香港國安法完全符合「一國兩制」方針,可以説它是把堅守「一國」原則和尊重「兩制」差異完美結合的一部法律。它的立法目的就是為了維護「一國兩制」,它的立法內容也沒有超出「一國兩制」的框架,它的立法效果現在就可以預見,肯定會使「一國兩制」實踐行得更穩、走得更遠。香港現在已經出現了一些偏離「一國兩制」正確軌道的現象,有些甚至挑戰了「一國兩制」的底線。這部法律一定程度上來説就是要糾偏,説得形象一點,就是要往「一國」的方向拉近一些。這麼做最終還是為了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而不是要改變「一國兩制」。

我注意到,這兩天有的國家的政治人物公開説我們現在要在香港搞「一國一制」,如果我們要搞「一國一制」的話,這個事情就簡單了,我們完全可以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刑事訴訟法、國家安全法等這些全國性法律直接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何必費這麼大周章為香港度身訂做制定一部國安法呢?這裡涉及的一個關鍵問題是對「一國兩制」方針的理解是不是全面準確。大家知道,中央一直強調要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就是因為無論是香港還是國際上都有一些人把「一國兩制」的「經」給念歪了。每當中央依法行使某些權力的時候,西方都會有人出來指責説你們破壞了「一國兩制」,侵蝕了香港的高度自治。好像香港的事情中央什麼都不能管,反而他倒可以隨意指手畫腳。中央怎麼能夠對各種反中亂港勢力在香港肆無忌憚地從事分裂國家、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坐視不理呢?世界上有任何一個國家會對危害自身安全的犯罪屢屢發生置之不理的嗎?!「一國兩制」是我們的國策,沒有任何人比我們更加珍惜「一國兩制」,也沒有任何其他人比我們更加了解「一國兩制」的真諦,也沒有誰比我們對「一國兩制」更有定義權和解釋權。

至於你剛才説到有的國家現在聲稱要對中方一些官員採取嚴厲制裁的措施,我覺得這是強盜邏輯,我們現在做的是在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這個關你什麼事情,這完全是我們的內政。我又沒有招你惹你,你憑什麼對我動粗?!香港人喜歡説兩句口頭語「有冇搞錯?」「關你咩事!」當然我們也不是嚇大的。中國人看別人臉色,仰人鼻息的時代已經一去不復返了。

星島日報記者提問。

星島日報記者:香港社會比較關注有關犯罪案件的執法權和管轄權問題,請問駐港國安公署是否屬於基本法第22條規定的中央各部門在香港設立的機構?依照香港國安法第60條規定,其執行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管轄,對此如何理解?香港國安法實施後,中央駐港國安公署在香港如何執法,是否會將犯罪嫌疑人送到內地審判?是根據香港國安法還是內地法律審判?謝謝。

張曉明:中央有權力也有責任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維護國家安全,這是一個大道理,是我們考慮所有具體問題時候的一個基本出發點。香港國安法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這個機構的名稱在國安法裏作了規定,就是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我們簡稱「駐港國安公署」。這個機構是依據上個月全國人大的決定和剛剛通過的香港國安法設立的,而且從名稱上就聽得出來,它是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所以它不同於你剛才所提到的基本法第22條規定的「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派駐香港的機構」,這兩者不是一回事。

香港國安法第60條規定,駐港國安公署及其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這句話的含義很清楚,就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立法、司法機構對駐港國安公署及其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不能管,這是保障國安公署依法履行職責的需要。因為駐港國安公署行使的權力已經超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權的範疇,而且它執行職務的行為,查辦的許多案件都涉及國家秘密,所以香港特別行政區當地的機構不能管轄,這是完全合情合理的。這個規定也參照了香港駐軍法的有關規定和國際上的一些做法。大家知道,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中央派駐香港特區的機構原來有三家,香港中聯辦、外交部駐香港特派員公署、駐軍。駐軍法已經有這方面的規定,當然隨著駐港國安公署的成立,中央駐港機構有了第四家。從美國的情況看,美國有聯邦和州兩套司法體系,有的事情,州也是管不著的。當然這個話的意思不是説將來駐港國安公署就是「無王管」了,國安法本身對駐港國安公署履行職責的程式、監督機制都有一套比較嚴格的規定。

關於駐港國安公署如何執法的問題,你剛才提的問題比較多,一下提了四五個問題,你剛才講的執法問題,國安法第55條規定很清楚,國安公署只在三種特定情形下行使執法權。駐港國安公署的執法權主要體現在它要對有關案件進行立案偵查,採取必要的偵查措施,也包括報請指定的人民檢察院批准之後逮捕有關的犯罪嫌疑人。至於後續的一些環節,包括香港話叫「檢控」,我們叫「起訴」,也包括審判,國安法都規定得很清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的檢察院來負責檢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法院來負責審判。國安法之所以這麼規定,就是考慮到香港的法律制度和內地不同。中央有關機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有關機構是兩個不同的執法、司法主體,他們應該也只能是執行它自己的法律。如果要求香港的警察、律政司檢控人員或者法官來執行內地的法律,或者要求內地公檢法有關部門執行香港法律,這是不可能的,因為不了解,另外也容易造成管轄和法律適用上的衝突和混亂。所以按照現在國安法的這套設計和規定,將來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兩支執法、司法隊伍,各自形成包括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和刑罰執行各個環節在內的一個完整的或者説完整「一條龍」、「全流程」的管轄。各管各的,這樣既做到分工比較明確,管轄劃分比較清晰,同時又能夠相互互補,協作和支援,形成支援、協作、互補的關係,兩個方面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和機制體系。我就回答到這裡。

新聞發布會現場。

光明日報記者:我們知道,這部法律的名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法律內容不限于香港特別行政區。請問如何理解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含義?謝謝。

沈春耀: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這個關鍵詞,也是這個法律的名稱,我稍微回顧一下,去年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的《決定》中明確提出,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後來聚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因為我們國家還有特別行政區。今年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通過的決定,也是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明確提出從國家層面來推進這件事情。剛出臺的這個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正如記者提問所講,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身。因此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這個關鍵詞,我理解至少包括三層含義:

第一,香港特別行政區本身要依法維護國家安全。這在全國人大的決定中,在剛通過的法律中都是非常明確的,這是一個憲制責任。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都要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來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香港特別行政區本身很重要,也是負主要責任。

第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剛才張曉明主任也明確講到了,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法律中明確「維護國家安全公署」這個機構。中央原有的幾個機構和維護國家安全也有一定關係。因此第二層含義是一個地域性的,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但不限于香港特別行政區本身。

第三,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中央人民政府負有根本責任。什麼是根本責任?是最高責任,最終責任,全面的責任。這一層面也超出了上述兩個層面的含義,不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本身,也不是在那裏。中央人民政府在北京,也就是國家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因此,對這個法律的名稱,包括這樣一個概念術語應該作廣義的理解。法律的六章,各自章節中都有明確規定。第二章專門規定了特別行政區的責任和機構,第五章集中規定了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相關的內容,但整體上都是體現一個廣義的含義。

路透社記者提問。

路透社記者:請問對勾結外國勢力的具體定義是什麼?特別是什麼行為屬於引發對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憎恨的行為?勾結外國勢力的適用範圍有多廣?

張曉明:首先要説明的是,香港國安法第29條規定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這裡所講的「勾結」,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對外交流交往。一般的、正常的對外交流交往,根本不存在涉嫌犯罪的問題。香港社會有一些人對「勾結」這個詞不是太熟悉,在我們國家的刑法裏有這樣的概念,在其他國家的刑法裏也有類似規定。「勾結」這個詞彙,字面意思就是相互串通幹壞事,是個貶義詞。在刑法裏面「勾結」就不是一般的幹壞事了,是指干犯罪的勾當。國安法第29條對勾結行為的主要表現方式有明確規定,對於哪些勾結行為可能構成犯罪也有明確限定。我手上有法律文本,這個地方規定的很清楚,29條規定的很清楚,主要是兩類方式,一類是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這幾種勾結,也是通常我們所講的間諜罪的表現方式。再一類是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方式的支援。「勾結」的表現形式,總之是有涉外因素和具體行為。當然要構成這裡所講的勾結外國和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還有其他一些犯罪構成的要件,包括主觀上要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故意,包括通過勾結這種方式實施一些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國安法第29條後面列了五種行為,所以要和這五種行為掛鉤才可能構成這一類的犯罪。

你剛才還問到「引發憎恨」到底指的什麼。我首先要講,「憎恨」這個詞或者「引發憎恨構成犯罪」這個概念是我們照抄的香港法律。香港現行法律當中有一個《刑事罪行條例》,《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第10條規定了引發居民之間的憎恨和引發對政府的憎恨可能構成犯罪的規定。這恰恰體現了這部法律制定過程中充分考慮到香港的實際情況,充分考慮到香港現行法律的規定,充分考慮到香港普通法的一些概念和習慣,儘量予以吸收。當然,一般的「憎恨」不可能構成犯罪。這裡的「憎恨」明確規定了可能造成嚴重後果才可能構成犯罪。舉個例子,如果通過造謠的方式引起全社會對政府的某種仇恨,類似于去年修例風波中我印象比較深的,突然有人造謠説香港太子站發生打死人事件,把社會不滿情緒集中指向香港警方,子虛烏有的事情。當然造謠也可能是針對中央政府來的,惡意的,而且造成了嚴重後果的就可能構成犯罪。至於説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要舉個例子的話,去年修例風波當中也有人到國外去乞求外國政府制定法律對中國政府進行制裁,這也是故意而為。如果造成後果的話,那也是可以論罪處罰的。

中國日報記者提問。

中國日報記者:香港基本法第2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該自行立法,禁止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請問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之後,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否還需要完成23條立法。如何處理好23條立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有關法律以及香港現行法律之間的關係?謝謝。

沈春耀:23條立法,香港基本法的第23條規定,無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還是在內地,是社會知名度最高的條款。這次國家採取立法措施,包括全國人大作出決定和人大常委會出臺法律,很多人關心香港基本法現行第23條規定的立法。關於這個問題,在形成、提出和推進「決定+立法」的工作部署中進行了認真地研究。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的第三條有明確要求。剛剛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7條也明確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儘早完成香港基本法明確規定的國家安全立法,完善相關法律。

剛才曉明主任講23年,這23年確實比較長。兩個數字,23碰巧還吻合上了。所以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儘早完成立法,這是非常明確的。特別行政區方面,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也是明確表態在國家法律出臺後要完善相關的法律。我想説明以下一些情況,很多國人、香港同胞也都很關心。

第一,23條規定了什麼呢?它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一共規定了七種行為。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還有兩種是和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者團體有關的活動,一共七種應予禁止和懲治。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出臺的決定第6條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相關法律,切實防範、制止和懲治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即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以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的行為和活動。這四類是全國人大決定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相關法律來懲治的。所以一個七種,一個四種。其中,有兩種行為是有交集的,一個是分裂國家,另外一個在23條中表述是「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在國安法中表述是「顛覆國家政權」,含義更為廣泛、更為充分。

第二,兩者又有很大不同。新出臺的法律除了規定四類應予懲處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外,還包括許多其他的重要內容。剛才講到實體法、程式法和組織法三類規範。再展開一點,內容有「兩個層面」,包括特區層面的制度安排、國家層面的制度安排。「兩個方面」,一個是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一個是建立健全執行機制。也就是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這兩個方面的內容。剛才講的實體規範、程式規範、組織法規範都在其中,也就是説,新出臺的法律內容比原來基本法23條設想的內容要廣泛得多。

第三,是不取代。全國人大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出臺的法律都不取代香港基本法23條要求特別行政區自行立法的規定。

第四,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包括儘早完成基本法規定的有關立法。還有一句話在法律中也有明確,「完善相關法律」,也就是説香港特別行政區這個層面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可能也不限于23條立法。去年香港特別行政區有一個案例,依據的就是現行的《社團條例》,還有《刑事罪行條例》,現行的香港本地法律中還有一些法律也和國家安全有關。所以,從特區層面完善法律制度當然包括儘早制定基本法23條要求的立法,也包括其他方面。

最後還有一個重要的內容,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及其實施,不得同全國人大的決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新近出臺的法律相抵觸,不得同國家層面的全國人大的決定和法律相抵觸。這都是重要的制度安排。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9次、第20次會議上已經作出了明確的判斷,決定和法律是符合我國憲法、香港基本法,這部法律還符合全國人大決定的精神。所以這是一個整體的、相互都有密切關聯的制度安排,應該能夠得到有效的貫徹和落實。

大公文匯記者提問。

香港大公文匯傳媒集團記者:香港國安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或者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還規定任何人經法院判決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及時喪失參選或者或者出任公職的資格。請問這是否是為了在9月份立法會選舉之前取消反對派的參選資格?反對派參選人是否會因為反對香港國安法而喪失參選資格?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否意味著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謝謝。

張曉明:公職人員宣誓效忠制度是國際通例,香港國安法第6條規定的公職人員宣誓效忠制度是參照基本法第104條關於公職人員宣誓效忠的規定。當然,香港國安法和基本法104條相比較有兩點不同,一個是宣誓效忠的範圍有所拓寬,不是基本法限定的幾種對象,包括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等,不限于這幾類人,也包括了所有的公職人員。第二個是國安法明確規定,通過選舉方式要擔任公職的這些人,參選時也要簽署有關文件,來表示他是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願意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實際上從2016年開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已經在採取這種做法。你參選立法會議員也好,參選區議會議員也好,要簽署一份文件作出這樣的承諾。這次香港國安法實際把香港已經行之有效的做法法律化,這是完全合情合理的,也是非常必要的。

這裡面需要指出一點,無論是香港國安法第6條規定的宣誓效忠制度,還是基本法第104條規定的宣誓效忠的內容,這裡面提到的「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都毫無疑包含了效忠國家的含義。這個道理也很顯然,這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決定的,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當然公職人員宣誓效忠的對象首先就應該是包含了國家主體,不能夠把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分割開來,把宣誓效忠理解為僅僅是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我這個説法不是無的放矢,香港確實有人是這麼一種看法。做這樣一個理解也是有法律依據的,除了我剛才對基本法的一些根本性條款做這樣的解讀之外,再就是2016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曾經對基本法第104條有關宣誓的規定作過一次解釋,解釋中也明確了「宣誓效忠是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這個地方把兩個主體寫明確了。

至於您剛才提到這次制定香港國安法是不是為了下一步9月份立法會選舉的時候為取消香港反對派參選人參選資格提供依據。香港講取消參選人參選資格叫DQ,這次立法是不是為DQ打伏筆。我只能這麼説,這種猜測把我們的立法目的想得太功利,也太短視了。中央決定制定這樣一部重要的法律,它的著眼點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是為了保國家安全、還香港安寧,為了使「一國兩制」行穩致遠,所以我們的站位比他們要高得多。

你剛才提到反對派參選人會不會因為反對香港國安法就喪失參選資格。你提出了一個需要我們認真研究的問題。但我相信,將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會依據香港基本法、這部國安法和香港現行有關法律對這個問題作出具體界定。這裡我想特別強調一點,制定香港國安法絕對不是把香港的反對派陣營或者泛民主派陣營作為一個「假想敵」,不是這個意思。制定這部法律就是要聚焦打擊極少數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而不是整個反對派陣營。香港是一個多元社會,政治上也是多元的,在香港實行「一國兩制」已經體現了中央的政治包容,你還是可以長期存在,還是可以有不同的政見,包括反對政府的主張。小平同志當年講過,香港回歸之後還是可以罵共産黨,但是不能夠把它變成行動,變成在民主的幌子下反對大陸的基地。這也就是説「一國」有底線,「兩制」有邊界。資本主義社會也有資本主義社會的政治遊戲規則,也有底線。所以大家都要遵守規則,都不能突破底線。從這點來説,我覺得香港的反對派陣營也應該好好地做一番反思,並且做適當的調整。

新華社記者提問。

新華社記者: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規定中央可以對四項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使管轄權,請問中央遵照什麼原則、方式行使這些管轄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如何對案件管轄進行劃分?謝謝。

沈春耀:非常重要的一個問題。法律的第55條,中央行使對本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行使管轄權的情形。首先,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負有憲制責任,法律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委員會也有它明確的定位。法律第12條規定,它要承擔主要責任。還有一句話「要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這是一個總的要求。在案件的管轄和處理、審理方面也應該遵循和貫徹這一精神。法律的第40條明確規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本法規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這是一個一般規定。「但本法第55條規定的情形除外」,這樣我們的目光就轉到第55條,關於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在特定情形下對本法規定的案件行使管轄權的規定。什麼特定情形?法律列出三種:(一)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二)出現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三)出現了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實事求是講,這種情形我們都不願意看到。出現困難局面,出現重大現實威脅,我們不願意看到。但是制度建設必須考慮到各種風險和因素。

這個特定情形下,國家安全公署管轄有關案件在啟動程序上法律規定也是非常嚴格和明確的。什麼程序呢?首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提出或者駐港國家安全公署提出。其次,不論是哪兩個渠道提出,都要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在這樣的程式下,在前面提到的三種情形下,才能啟動或者行使中央對有關案件的管轄權。香港國安公署對案件行使管轄權,整個執法是相關聯的多個環節。行使對有關案件的管轄權,立案偵查由駐港國家安全公署負責,起訴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關負責。案件的審判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負責。偵查、起訴、審判,這些訴訟活動以及刑罰的執行,執法訴訟活動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此,法律在55條、56條、57條都有明確規定,這是一整套執法司法活動。

需要指出的是,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對本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針對的只是極少數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雖然是極少數,但是法律制度必須作出安排。這也是根據憲法和基本法確定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中央對特別行政區全面管制權的重要體現,是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司法機關有力、有效的執法和司法活動的支援和加強,也是有利於避免可能出現或者導致出現香港基本法第18條第四款規定的緊急狀態情形。一旦出現第四款規定的緊急狀態情形,那是非常嚴重的情況。香港基本法第18條第四款有明確規定,現在法律確定的中央在特定情形下行使對有關案件的管轄權,有利於避免出現那樣的情形,用低強度的這樣一種方式來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國家安全,要防止和避免出現嚴重的情形,所以這次制度安排是這次立法的一個重要內容。

英國泰晤士報記者提問。

英國泰晤士報記者:我想問一下,國安法中有哪些措施可以保證香港的司法獨立。國安法規定規定香港行政長官可以指定法官,請問這是不是違背了司法獨立的精神?謝謝。

沈春耀:我們國家的憲法有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是整個國家法治中關於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的明確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也有非常明確規定。在香港基本法第85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依法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香港基本法對檢控也有明確規定,第63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在國家憲法、在基本法,在有關法律中都是明確的。所以司法獨立都是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的。

剛才提到審理有關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的法官,在這次法律中有一個規定,也是一個制度規則。行政長官從裁判官,區域法院的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法官,上訴法庭的法官以及終審法院的法官中指定一些法官負責審理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在第44條有這樣的規定。這對法院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沒有影響,是不同層面的問題。

指定法官的制度有這樣一些含義:(一)是從現有法官中指定,而不是從法官以外的人員指定;(二)指定的法官是負責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沒在指定範圍裏的法官依然擁有法官應當具有的職權,他可以審其他的案件,司法案件的類型是相當廣泛的,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只是其中一類;(三)指定若干名,從裁判官、區域法院、高等法院原訟庭、上訴庭、終審法院中指定法官,可以説是一個名單、是一個範圍,具體審理時按照原有規定安排;(四)法律明確規定,行政長官在指定這些法官前可以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這也是一個重要的方式。(五)具體到案件審理,依然是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所以這樣一個制度安排既體現了特區的憲制責任,特別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在維護國家安全負有主要責任,同時考慮到香港特區司法制度、法官制度的實際情況,這樣的制度安排有利於提高審判效率,有一個指定的法官範圍,可能有關的法官經驗、素質比較高、比較好或者比較熟悉,相對來説也有利於統一裁判的標準,因為這是一類案件,這一類案件可能有關聯性,有它的特點。

我講一個特點,大家一下就明白了。「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這個案件是不可能等他發生既遂的後果的。如果國家已經分裂,如果政權已經顛覆,你還懲治什麼犯罪。這是這類犯罪的特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政權,不論中央人民政府,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在內的各級地方的政權機關,我們整個國家都不能容忍分裂國家的行為,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這是懲治這類犯罪的特點,不可能讓他的最終目的和後果實現。那怎麼樣認定有關行為的犯罪構成適用法律標準,是要根據這類案件的特點。因此指定法官制度有利於相對的統一裁判標準,明晰具體適用法律的規則準則。

中央廣播電視總台中國國際電視台記者:香港國安法第66條規定本法自公佈之日施行,這是否意味著對在該法公佈以前所發生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都不予追究。謝謝。

張曉明:香港國安法關於追溯力問題的規定與國際上刑事法律通常的規定是一致的,就是不溯及既往,這一點是明確的,也表明我們這部法律是遵循了現代法治原則。同時要指出的是,香港現行有關的法律當中,現行法律包括《刑事罪行條例》《公安條例》《社團條例》《官方機密條例》等,都有涉及國家安全方面的一些規定,應當運用這些法律的規定來懲治已經發生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香港國安法第8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執法、司法機關應當切實執行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中有關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的規定,有效維護國家安全。這表明運用現行有傚法律的相關規定來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執法、司法機關的法定責任。當然,任何刑事法律的功能不僅僅是懲治犯罪,更重要的是要預防犯罪。所以我們真誠地希望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之後,香港社會能夠認真學習了解這部法律,增強國家意識、國家安全的意識、法治的觀念。特別是學校教育要補上這一課。我們希望香港的青少年都是愛國愛港、遵紀守法的好孩子,都有光明的前景、美好的未來!

新加坡聯合早報記者提問。

新加坡聯合早報記者:中國制定香港國安法,其實美國最近連續宣佈了多項制裁措施,包括限制中國官員的簽證以及取消對香港的特殊待遇。中國會做怎樣的回應?會具體採取哪些反制措施?外界也擔憂,因為美國的制裁和中國的反制不斷升級,兩國間可能爆發一場金融戰,可能會動搖香港作為金融中心的地位,請問中國對此有何回應?謝謝。

張曉明:剛才回答塔斯社記者提問時,我已經講了對所謂制裁的態度,美國一些人的手伸得確實太長了,如果他們這種霸淩主義的習性發作,如果他們覺得自己國內亂的還不夠,如果他們不在乎所謂制裁造成的自損可能大於他損,如果他們想借機轉嫁危機,玩「甩鍋」,那他們就試試唄,無非是給我們一個機會,展示我們自衛還擊的決心和能力。事實上,大家可能注意到這兩天美國國務卿蓬佩奧、美國商務部長已經宣佈了幾項所謂的制裁措施,中國政府也宣佈了對涉港問題上表現惡劣的人員要實行簽證限制。我們有句老話,「你做初一,我做十五」。只要美國方面出手,中國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必定要予以反制。有關的措施也會見步行步,陸續有來。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特殊經濟地位,包括它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是長期形成的,是經過香港幾代人奮力拼搏、打拼造就的,也是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認同,並且獲得基本法保障的,不是哪個國家、哪一方予取予奪的。我們對保持香港的國際經濟地位不那麼擔心,因為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香港的繁榮穩定,從根本上來説取決於兩條,一個是香港自身的營商環境、金融體系方面的優勢會不會削弱,再一個是祖國經濟發展的勢頭和中央對香港的支援力度會不會持續。對於這兩點,我們是有信心的,所以我們對香港的未來也是充滿信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