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成 中超聯賽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長劉軍被判有期徒刑11年

撰文: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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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三(30日),湖北省通山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超聯賽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長劉軍受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

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被告劉軍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60萬元人民幣;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50萬元人民幣,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110萬元人民幣。對被告人劉軍受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公開資料顯示,劉軍生於1976年,曾任中足聯籌備組副組長、中超聯賽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其於2018年進入中國足協工作,2021年擔任中足聯籌備組副組長並接任中超公司董事長,負責職業聯賽商務開發。2023年8月,劉軍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立案審查調查,成為中超公司第六位被查的董事長,導致歷任董事長全部落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