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逾4300萬及玩忽職守 北京原副市長高朋判監12年

撰文:朱加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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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報道,山西省呂梁市中級法院10日一審公開宣判北京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高朋受賄、玩忽職守一案,對高朋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高朋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北京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高朋。(新京報)

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24年,高朋利用擔任北京市基礎設施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兼融資建設部經理、副總經理,北京地鐵十號線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北京市豐台區副區長,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市順義區區委副書記、區長、區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個人在入職晉升、企業經營、工程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上述人員所送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386萬餘元。

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高朋擔任順義區區長、順義城市生活展示體驗館籌建領導小組組長期間,在順義城市生活展示體驗館選址及後續收購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