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逾3763萬 青島市政協原副主席楊錫祥一審被判囚12年

撰文: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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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二(23日),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青島市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楊錫祥受賄一案,被告楊錫祥受賄罪成,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300萬元人民幣,查扣在案的犯罪所得財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2年6月至2022年4月,被告楊錫祥利用擔任平度市委常委、南村鎮黨委書記、副市長,青島市城陽區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區委副書記、統戰部部長,青島紅島經濟區管委會副主任,青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青島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黨委書記、主任,青島市委組織部常務副部長,青島市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直接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在工程承攬、設備采購、土地手續辦理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共計折合3763萬餘元人民幣。

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楊錫祥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於其具有自首情節,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退繳,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