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逾4.49億元 內蒙古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王波一審被判死緩
撰文:孫聖然
出版:更新:
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王波,受賄逾4.49億元,以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案件周二(10月14日)在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王波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併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追繳在案的王波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2003年上半年至2024年5月,被告王波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委常委、副市長兼市城市基礎設施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赤峰市委副書記兼市城市基礎設施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包頭市委常委、副市長,巴彥淖爾市委副書記、市長,呼和浩特市委副書記、市長,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黨組成員、副主席,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所送財物合共折合人民幣逾4.49億元。
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王波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其具有重大立功表現,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大部分已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