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紀委原副書記陳笑波受賄逾3735萬 一審獲刑12年

撰文: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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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二(20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海南省紀委原副書記、省監委原副主任陳笑波受賄案,對被告陳笑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300萬元人民幣;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9年,被告陳笑波先後利用擔任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區委書記,澄邁縣委副書記、縣長,屯昌縣委書記,文昌市委書記,海南省紀委副書記、省監委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購置土地、工程承攬、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7年至2024年,陳笑波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3735萬餘元人民幣。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笑波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於其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