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逾4064萬元 中國建設銀行原副行長章更生一審被判18年

撰文:孫聖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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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副行長章更生,受賄、違法發放貸款案,周三(1月21日)在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
章更生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併處罰金四百萬元人民幣,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併處罰金十萬元人民幣,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併處罰金四百一十萬元人民幣;追繳在案的章更生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章更生。(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9年9月,被告章更生利用擔任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團客戶部(營業部)總經理,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授信、貸款審批、職務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合共折合人民幣4064萬多元。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4月,時任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行長章更生在明知有關單位不符合貸款發放條件的情況下,違反國家規定,安排向相關單位發放巨額貸款,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章更生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章更生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違法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並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應依法懲處。鑑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及孳息大部分已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