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逾6200萬 國家發改委原副主任徐憲平判監15年

撰文:朱加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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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報道,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中級法院7月29日一審公開宣判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徐憲平受賄一案,對徐憲平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對徐憲平犯罪所得財物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21年,徐憲平利用擔任湖南省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湖南省委常委、副省長,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部級幹部、國務院參事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253萬餘元。

徐憲平出生於1954年10月,湖南隆回人。早年長期在湖南工作,曾任長沙市委常委、副市長,長沙市委副書記、副市長,湖南省計委主任,湖南副省長,湖南省委常委、副省長等職。2009年,調任國家發改委副主任,後於2015年卸任。

公開資料顯示,徐憲平長期從事宏觀經濟研究和運行調控。2016年5月被聘任為國務院參事。2022年1月離任。

徐憲平上央視節目公開悔罪。(央視新聞)

去年11月3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徐憲平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的消息。

通報稱,經查,徐憲平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紀法意識淡薄,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遊活動安排和宴請,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車輛;違反組織原則,違規為他人職務晉升、崗位調整提供幫助;廉潔底線失守,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的裝修服務;貪欲膨脹,將黨和人民賦予的公權力異化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貸款審批、企業經營、項目承攬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