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商務部優化無人機出口管制 視距外飛行及大載荷設備受管控
據《新華社》消息,商務部10月19日宣佈,會同海關總署、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聯合發佈公告,優化調整無人機相關物項出口管制措施,新規將於11月18日起正式實施。商務部表示,全球無人機產業發展迅速,部分原本先進的產品如今已屬大眾消費類產品,動態調整管制屬國際通行做法。
管制清單覆蓋整機、關鍵部件及技術
根據公告,未經許可不得出口的物項主要包括三大類:
整機方面,在「操作人員自然視距以外」能夠可控飛行的無人機或飛艇,若最大續航時間大於等於30分鐘但小於3小時,且在風速不低於46.3公里/小時(25節)的陣風條件下仍具備起飛和穩定可控飛行能力;或最大續航時間大於等於3小時,均納入管制。
關鍵部件方面,專門設計用於無人機的發動機,包括可在15420米以上高空飛行的內燃發動機、最大持續功率超過16千瓦的航空發動機,以及推力大於等於400牛的渦輪噴氣發動機。此外,具備一站控多機能力大於10架、或等效全向輻射功率大於等於30dBmW的無線電通信設備亦受管制。射/航程大於等於300公里、或可搭載容量大於80升氣霧劑布撒系統的無人機同樣在列。
技術方面,用於研發、生產或使用受管制自動駕駛儀的任務載荷技術,以及雲台穩定技術,未經許可不得出口。公告亦涵蓋部分無人機相關部件,如額定電壓大於等於48伏、額定功率大於等於3千瓦的設備。
商務部強調,此次措施涉及的物項具明顯軍民兩用屬性,目的是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中方致力於維護全球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穩定,將依法依規審查相關出口許可申請,對符合規定的申請予以批准。中方願通過雙邊出口管制對話機制與相關方溝通,積極促進、便利合規貿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