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逾4.36億 中證監原黨委委員王會民一審判死緩
10月27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證監會原黨委委員、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紀檢監察組原組長王會民,因受賄罪罪成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死緩二年期滿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追繳在案的王會民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25年,王會民利用擔任中國建設銀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行行長、黨委書記,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主席助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主任、黨組書記,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黨委書記,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紀委書記,中央紀委駐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紀檢組組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募集資金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4.36億餘元人民幣。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王會民的行為構成受賄罪。王會民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鑑於其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受賄贓款部分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同時,根據王會民犯罪的事實和情節,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6年7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該案,王會民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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