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獸父將高中女兒當洩慾工具 得逞5次竟辯稱:外面找會花很多錢

撰文: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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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雄一名父親遭控要高中女兒讓他洩慾,前年9月到12月間,多次趁妻子及其他家人不在時涉要求女兒「給我弄一下」,女兒不願意,他竟稱「去外面找女生要花很多錢」,性侵完給500元台幣到1000元台幣(約港幣127元至255元)不等,共得逞5次。高雄地院審理後,依權勢性交等罪判父親7年10月徒刑,並連帶賠償母女140萬元台幣(約港幣36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這名父親曾從事粗工、成衣業,後來無業,家中靠領取低收補助過活,妻子有身障手冊,他女兒(17歲)有輕度智能障礙;女兒被父親迫性交後向母親傾訴,才輾轉透過社工報案向父親提告,也同時求償應賠母女各200萬元台幣(約港幣51萬元)。

女兒控訴就讀高一期間,2017年9月23日上午7點半多,父親趁母親外出參加活動,父親說「讓我弄一下」,要求她脫去衣服,她不敢違背,就遭性侵得逞,還提醒不要跟母親說;同年10、11、12月間上午或下午,父親一再用同樣方式逼迫性交,女兒表示雖回答不要,但父親說「去外面找女生會花很多錢,就讓我解一次」,完事後每次都給500元台幣到1000元台幣(約港幣127元至255元)不等。

女兒也指控,父親一開始都無套性交,之後才戴保險套射精;2017年11月底上午7點多第4次發生時,母親正好返家,父親還要求「安靜一點,快要好了」,女兒不敢出聲,也沒讓母親發現。

父親審理時辯稱,是要求「檢查身體」,卻又承認「下體去摩擦她的陰道」,某次完事後還跟女兒說「爸爸會有比較過份的行為,因為爸爸去特種行業要花1800元台幣(約港幣460元),你給我摩擦,如果東西出來了,我可以省一筆錢」,父親也認事後有付錢,加上女兒鑑定出創傷壓力症候群,合議庭認定確實有插入下體性侵。

合議庭痛批這名父親違背人倫,又企圖用身體檢查辯詞掩飾惡行,共5次,判合併執行7年10月徒刑;民事求償部分,判他要賠女兒100萬元台幣(約港幣26萬元)、妻子40萬元台幣(約港幣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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